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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公安分局原副局长受贿获刑

  • 发布时间:2015-11-14 16:50: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利用职务之便,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原副局长隰某在对一家公司进行检查时给予关照,先后三次收取了13万元好处费。法晚记者上午获悉,昨天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隰某有期徒刑1年半。

  据悉,行贿者也已经被判刑。

  事件

  检查时“开绿灯”

  原副局长受贿13万

  54岁的隰某是本市人,大学本科文化,原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副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羁押,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隰某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副局长期间,于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北京峡谷某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倪某(另案处理)的公司检查时给予关照,先后三次非法收受倪某现金共计13万元。

  纪检部门发现隰某收受财物的线索后,于2014年7月21日电话通知隰某接受调查,隰某于2014年7月24日如实供述了其收受倪某财物的事实。2014年9月29日,大兴检察院将隰某羁押。

  案发后,隰某退缴违法所得13万元,现已扣押在案。

  判决

  因犯受贿罪 终审获刑1年半

  法院认为,隰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隰某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据此,大兴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隰某有期徒刑5年。在案扣押的违法所得13万元,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隰某不服,提起上诉。

  隰某称,他没有为倪某谋利,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认为,隰某犯罪情节较轻,恰逢刑法修正案九公布施行,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对隰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对于隰某所提其没有为倪某谋利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隰某在明知倪某与其具体请托事项,即希望对倪某经营的电玩城放松监管,而收受倪某给予的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该事实有倪某等证人及隰某本人的供述证明,足以认定,因此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二审期间新的刑法修正案施行,致量刑标准发生变化,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昨日,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大兴法院判决第一项,即隰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改判为有期徒刑1年半,维持大兴法院刑事判决第二项,即在案扣押隰某违法所得13万元,予以没收。

  据悉,行贿隰某的北京峡谷某有限公司被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3万元。该公司实际经营人倪某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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