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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立法 促进慈善事业有序发展

  • 发布时间:2015-11-03 11:29:20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初次审议《慈善法(草案)》,对“谁有资格发起公开募捐”作出明确规定:只有取得了民政部门许可的慈善组织,才有资格面向社会发起募捐。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还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

  随着经济发展带来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公众慈善意识的提升,近两年的慈善事业可谓蓬勃发展。如据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发布的《2014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境内接受国内外社会捐款捐物总额共计1042.26亿元,单笔大额捐赠突破百亿。但是,目前我国慈善立法处于滞后状态,缺少系统、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慈善组织、慈善事业、慈善行为予以规范,有必要加快立法进程,确保慈善事业在法律的轨道内健康有序发展。

  客观而言,当前的慈善领域暴露出很多不规范甚至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慈善物资发霉,骗捐诈捐事件,个人通过网络私自募捐,慈善物资使用不明,捐赠人知情权未得到充分保障,慈善组织管理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无不阻碍着慈善行业的发展,损耗着民众对慈善事业的信任感。关键原因在于缺少完善的法律法规对慈善行业进行有效的约束规范,以致其处于野蛮生长状态。目前,仅有合同法对赠与合同中的公益赠与和撤销赠与作了粗疏的规范,显然已经落伍于时代发展。如果不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任由乱象频发,恐怕会进一步破坏慈善事业,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短板。

  对慈善行业立法规范,势必依据我国国情及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合实际的慈善法律法规。慈善立法至少应着墨以下问题:一要明确慈善组织的成立条件、运营机制、内部治理方式,资金来源及使用模式,为慈善组织的成立发展创造良性的外部环境。二要制定科学的监管机制,既要避免苛刻的监管扼杀处于萌芽状态的慈善组织,又要确保慈善组织有序运营,不走邪门歪道,不侵犯他人权利。三要构建科学的募捐体系,明确捐赠人和慈善组织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平衡好捐赠人知情权与慈善组织财产使用权间的关系。四要完善审计监察,提高慈善物资使用效率,力避浪费资金、损公肥私等暗箱操作行为。五要强化信息公开机制,满足公众必要的知情权,提高民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感和参与慈善活动的积极性。

  可以说,该立法草案基本回应了上述热点,能够有效规范慈善事业发展。但立法还应体现前瞻性,涵盖新型慈善模式,考虑互联网的特性,充分融合“互联网+”,吸纳更多年轻群体参与慈善事业。此外,税收优惠是各国善待慈善事业的通行做法,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做法,对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明确。

  慈善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是社会进步及公民成熟的重要标志。将慈善事业这一好事做好,离不开现代社会的良法善治,确保慈善事业在法律轨道有序运转,就应以立法先行的姿态充分调研,科学酝酿,尽快使慈善法律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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