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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购物 旅行社最低受罚三十万

  • 发布时间:2015-10-21 06:34:22  来源:石家庄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认定、处罚标准首次公布

  近日国家旅游局最新公布的《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首次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和处罚标准进行了明确,未经游客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旅行社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还要最少交30万元罚款。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新规的出台,将有力遏制旅游市场中的不文明行为,有效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翟相哲

  这8种行为属“欺骗强制旅游购物”

  “欺骗、强制旅游购物”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久为人们诟病。

  《意见》中明确,8种行为可被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标准,国家旅游局要求,对违法旅行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同时,还要把旅行社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相关导游、领队没收违法所得,处两万元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

  对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也将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向社会予以公布;并要求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带旅游者进入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名单的购物场所。

  与旅行社签订正规合同最为重要

  国家旅游局要求各地要督促旅行社诚信经营、提升品质,使用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合同范本,载明旅游购物场所的基本信息,提示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

  市旅游局有关人士提醒广大市民,避免遭遇“欺骗、强制旅游购物”,参团旅游时与旅行社签订正规旅游合同最为重要。在旅游合同中要明确约定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购物次数及自费项目等,拒绝签订旅行社提供的虚假旅游合同。购物要自愿并要求商店开具发票。发票应标明购买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并加盖商家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以备退货、投诉之用。

  此外,游客还应主动索要团费和购物发票,积极举报旅行社、导游领队、购物场所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市旅游局旅游质监所举报电话:86061715、8606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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