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案例了解保险权益
- 发布时间:2015-10-21 02:33:18 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保费收入逐年增长保险纠纷日益增多
保险业保费收入年增长近20%,每天有十多个新的保险产品上市……保险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保险纠纷也日益增多。2010年以来,北京各类涉保纠纷年均达2.3万件。据了解,全市80%以上的保险纠纷均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其下辖的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审理。昨日,四中院根据审理的大量案件中,选择出十大典型保险案例予以公布,帮助人们更多了解自己的保险权益。
1 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保险人不得以提供证明和资料不足等为由拒赔
2014年,被保险人王某死亡,第二天上午即被土葬。随后,当地村委会、派出所出具相关死亡证明。而保险公司认为,因王某死亡后没有进行尸检就土葬,导致现在死亡原因不明,以不构成赔偿条件为依据拒赔。
法院认为,保险人不得以保险相对人提供证明和资料不足以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为由拒赔。被保险人因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伤亡,当务之急是考虑生命健康权益,而非取得何种证明资料。最终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王某亲属保险金三十万元。
2 保险公司未履行保险条款和提示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无效
周某机动车在保险期间,被他人的起重机砸坏。保险公司认为周某报案的时间已经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48小时,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经查,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将保险条款向周某送达,亦未能证明其就责任免除条款向周某进行过提示说明。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履行送达保险条款和提示、说明义务,则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将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也因此会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3 合理维修费用 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田某为其所有的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2014年5月16日,被保险车辆与大货车相撞。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给出的定损金额为63349.95元。随后被保险车辆被送至某汽车维修中心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105495元。双方为车辆维修费用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定损金额并非认定维修费用的唯一依据。双方当事人一旦就维修费用产生争议,可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维修费用的合理性。如鉴定结论认定维修费用合理,则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4 非保险专业术语产生歧义 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
姬某的被保险车辆被剐蹭后到修理点维修,将车停放在该修理点门前空地后,将车钥匙交给修理点人员,被保险车辆于当晚丢失。保险公司以保险事故发生在“修理期间”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的非保险专业术语所作的解释应具有确定性,如有歧义且产生两种以上合理解释,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保险条款实际上是对“修理期间”设定了二个条件,车辆进入修理厂和办理完交车手续。本案中,车辆停放位置属于社会公共区域,不属于该免责条款约定的范畴,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5 违反禁止性规定 保险公司不担责
田某在保险期间驾车与他车相撞,车辆受损,田某本人全责。田某就事故产生的损失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保险公司以驾驶人的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没有验本换证出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拒绝赔偿。
法院认为,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只需尽到提示义务,无需进行解释说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公司未尽到解释说明义务进行抗辩的,法院不应支持。
6 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 以投保单为准
焦某的投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车厢升起并与人行过街天桥相撞。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条款中有“保险车辆在车厢举升状态下行驶、操作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投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为空白。
法院认为,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7 网页投保声明免责条款有效
消费者陈某用网络方式购买了一份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4年1月22日,陈某在自家楼下公园玩滑板摔伤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人以并非旅行期间受到意外伤害而拒绝赔偿。
法院认为,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表示同意的,该免责条款有效。陈某在电子投保过程中,有被要求必须阅读相应保险条款,还有“如不同意以上投保声明,将无法继续投保”的提示,故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8 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担责
2013年6月,冯某作为投保人以田某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8月,田某住院,诊断为“酒精性肝硬化……慢性肝衰竭”。后经了解,投保人隐瞒了田某“饮酒20余年,每天1斤白酒”。保险公司作出解除合同并退还部分保险费的决定。
法院认为,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告知内容属于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等情形的,保险人依法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 保险公司有代位求偿权
侯某的被保险车辆在小区地下车库停放时,因旁边一辆凯越轿车起火而引起燃烧,导致该车右侧车身受火烤损害。后经核查,起火原因为凯越轿车上方的地库指示灯箱电器发生线路故障。保险公司在赔偿侯某损失后向物业公司主张支付赔偿款。
法院认为,消费者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理赔快速获得赔偿金,同时保存相对完整的事故证据,由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火灾,保险公司承担支付赔偿金后,有权向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公司进行追偿。
10 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保险公司不担责
某公司为其机动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单载明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货车”。司机张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为他人运送货物(收取运费350元),途中发生追尾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法院认为,保险标的为非营运车辆,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从事营业运输导致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及时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对于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北京晨报记者 杨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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