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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亮点,直击创业痛点

  • 发布时间:2015-10-15 07:32:37  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为进一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省政府正式出台实施《关于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意见》到底有哪些创新之处?又能给创业创新带来怎样的影响?本报记者采访了省工商局副局长杨卫东,梳理出直击创业痛点的五大亮点。

  亮点一:

  提供个门牌号就能注册公司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市场主体进行工商登记时,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以前,我们工商注册住所(经营场所)都需要第三方材料证明。比如,有产权的,你要提供房产局发放的产权证;租赁的,要提供租赁合同,房屋所有人还要提供房产证;其他情况,则必须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杨卫东告诉记者,改革后,对于实行集中办公或住所托管的市场主体,登记时可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的信息材料作为住所的使用证明。

  “什么叫住所信息材料,其实就是门牌号码。”杨卫东说,此项改革主要针对产业园、孵化器等集中办公场所,省去这些材料提供,可以大大简化注册登记的手续。目前,全国只有深圳、东莞试点了登记申报制,江苏是第一家开展该项试点的省份。

  亮点二:

  住宅可以作为经营性住所

  在江苏,以前要想在住宅中注册公司是相当困难的。因为江苏相关地方条例对此设置了禁止性规定。但是,国家层面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条规。为促进“双创”,此轮改革,对“住宅作商用”作出了有限放开的决定。

  未来,各地将对“住宅作商用”实行禁止类行业清单管理。禁止的只有三类,一是涉及污染,二是影响安全,三是法规禁止:对于在城市居民住宅区内从事餐饮、娱乐、洗浴、五金加工等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公共服务行业,从事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储存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住宅经营的行业,不得登记为经营性住所。杨卫东表示,“各地要定期梳理‘住宅作商用’禁止类行业清单,并通过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公示。不过,对办理‘住宅作商用’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已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

  亮点三:

  工业用地也能注册商业公司

  《意见》还取消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不合理限制。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土地用途、房屋用途的审批变更不得作为工商部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前置条件。各地要出台盘活闲置厂房、物流设施等存量资产的操作细则,释放拆迁征收范围内的住所(经营场所)资源,对其中不涉及新建、扩建、改建的经营性用房,允许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杨卫东举例说,某地想利用破旧厂房办超市,但是工商注册很难,因为这是“工业用地”,不是“商业用地”。改革后,工商不再审核它是什么类型的用地性质。至于注册后,是否需要变更用地性质,那将由国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来把关。

  亮点四:

  “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皆可行

  《意见》明确,法律、法规未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做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工商部门可以创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方式,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登记、商务秘书公司托管登记等改革举措。

  所谓“一址多照”,是指一个门牌号码,可以登记注册多个营业执照,这主要针对的是创业孵化器等集中办公场所。而“一照多址”,是指一个执照可以登记多个地址。“比如一家公司,可能一处办公地点坐不下,将法务等内设机构放在另一处,过去由于地址不一,必须将另一处作为分支机构另领一张执照,现在就可以登记在一张执照上了。”杨卫东说。

  商务秘书公司托管登记,在我省部分地区已有试点。比如,在张家港,就出现了依托大交易市场成立的商务秘书公司。创业者可以将该秘书公司作为注册地,并将所有业务联系都委托给它,而不必在此实际办公;而在宿迁,“京东”与当地合作建设了电商产业园,其中也设有商务秘书公司,已入驻全国各地3000多家电商企业,其中九成都是外地在此注册的。

  亮点五: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进一步简化

  市场主体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的,过去是必须提交房屋产权证。现在,“没有产权证的,可由申请人提交自有房屋的相关说明材料”——“比如,我没有交契税所以现在无产权证等,只要提交了相关材料,可以给予工商注册。”杨卫东解释说。

  市场主体租用他人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此前还要求提交房屋所有人的产权证明,现在后一项要求给予取消。

  简化了这么多手续,是否会给市场带来隐患?杨卫东坦言,事前放宽必须与事后严管相结合。“过去很多部门都指望工商发执照前进行各种把关,改革后各相关部门的压力肯定都要增大。”他表示,各部门要明确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职责,并依托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整合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及时公示住所(经营场所)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本报记者杭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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