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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核2、3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条件》等四份文件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5-10-13 17:29:36  来源:环保部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民用核安全设备核2、3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条件》等四份文件,现予以发布,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1E级电缆设计制造单位资格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民用核安全设备核2、3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条件

  2.民用核安全设备核2、3级管壳式热交换器制造单位资格条件

  3.民用核安全设备核级管配件制造单位资格条件

  4.民用核安全设备1E级电缆设计和制造单位资格条件

  国家核安全局

  2015年9月15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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