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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

  • 发布时间:2015-10-09 18:31:24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通知要求,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购置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车辆,已按全额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多征税款可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通知同时明确,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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