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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集中促销有了紧箍咒 预售商品也可7天无理由退换

  • 发布时间:2015-10-09 11:28:00  来源:西安晚报  作者:宋洁  责任编辑:罗伯特

  

  “预售不享受7天无理由退换货”、“赠品不享受三包”……今年电商“双11”大促中,这些限制性条款再也“玩不转”了。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近日正式开始实施,如果电商进行集中促销活动违反“规定”,将会受到处罚。

  不得增加限退条件等规定

  每年“双11”、“双12”网店大促过后,都存在消费者关于网店价格欺诈、网店先提价再促销、网店预售产品难退换等大量投诉。

  目前,离2015年“双十一”大促仅剩一个月了,各大电商平台的“双十一”大战渐渐开始预热。近日起实施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对商家的这些促销花样进行了一一约束。

  根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是指在特定时间内,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即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经营者在互联网上,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开展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作为集中促销的组织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记录、保存促销活动期间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交易平台需对网络商户的促销活动进行检查监控,如发现商户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并予公示。

  对于此前“双11”中曾经出现部分店家规定预售商品无质量问题不得退换货,且得到了交易平台的支持等问题,此次《规定》中明确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不公平、不合理规定,以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

  网店赠品应提供“三包”

  今后,在网络集中促销时,按照规定,网店的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附条件的促销广告,应当将附加条件在促销广告页面上一并清晰完整表述。同时,禁止采用商品内容与实际不符、赠品数量质量与实际不符、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虚假用户评价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活动。

  网店在促销活动中附赠的赠品,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提供“三包”服务。在促销活动中开展有奖促销的,也应当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并公示可查验的抽奖方法,不得虚构奖品数量和质量,不得进行虚假抽奖或者操纵抽奖。 记者 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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