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系统私募股权融资业务指引发布
- 发布时间:2015-09-30 05:59:52 来源: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记者何川报道:中国证券业协会于9月28日发布并实施《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私募股权融资业务指引(试行)》,取得推荐类权限的报价系统参与人接受融资企业委托向特定合格投资者进行的私募股权融资活动,适用该指引。合伙企业以合伙份额通过报价系统募集资金的,也参照该指引相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本次指引是为规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下称“报价系统”)私募股权融资业务,融资企业包括拟新设企业和已设立企业。取得推荐类权限的报价系统参与人(下称“推荐人”)可接受融资企业委托,向特定合格投资者进行的私募股权融资。
项目注册方面,推荐人应当与融资方签订融资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融资方应当在报价系统挂牌,已设立企业应当在私募股权融资项目注册前完成挂牌,新设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完成挂牌。推荐人应当与中证报价就融资项目进行预沟通,并提交相关材料,中证报价对材料齐备性进行核对。
资金募集方面,募集期内投资者认购融资项目股权的,应当向报价系统提交认购申报。认购申报在报价系统当日收盘前可以撤回,当日收盘后不可撤回。融资方募集期内变更融资计划,应当取得已经提交认购申报并缴纳认购款项的投资者同意;投资者不同意变更的,推荐人应当申请报价系统退还其认购款项,并按照融资计划书中的约定予以补偿。同一融资项目,申请募集延期不得超过两次,募集期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融资方和推荐人在收到认购人名册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认购人的筛选。筛选后,募集规模不得超过融资计划书允许超募的规模上限,投资者人数与原有股东人数合计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数上限。筛选后募集规模无法达到融资规模下限的,融资方和推荐人应当确认项目失败。
登记结算方面,通过报价系统参与人认购融资项目的,投资者应当在参与人处开立产品账户,用于记载其持有的融资项目权益;参与人应当在报价系统开立名义持有产品账户,并将投资者账户资料、账户代码等信息报送报价系统。通过报价系统认购融资项目的,投资者应当在报价系统开立产品账户,用于记载其持有的融资项目权益。
此外,在投后管理方面,推荐人至少应当在融资方募集成功后每届满一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报价系统披露年度投后管理报告。代理合格投资者参与私募股权融资业务的参与人应当将推荐人在报价系统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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