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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10月1日起取消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发布时间:2015-09-24 14:05:00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人民网北京9月24日电(郝帅)今日,交通运输部将举办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十一”黄金周交通运输保障情况。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刘鹏飞表示,我部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开展调研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建议措施。今年8月17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明确这些措施10月1日起实施。

  刘鹏飞表示,去年以来,交通运输部积极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一起就清理水运涉企收费进行调研和研讨,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第一,大幅压缩和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我部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开展调研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建议措施。今年8月17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明确这些措施10月1日起实施。据测算,取消船舶港务费,每年将减轻企业负担54亿元;取消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每年减负4800万元;规范简化合并船舶登记费,取消船舶登记费中的临时登记费、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籍港变更费、国籍证书费和废钢船登记费等5项,每年减负300万元。

  第二,大力推进港口收费改革。2014年11月22日,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开放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简化、合并港口收费项目,把内外贸集装箱、散杂货装卸作业费等劳务性收费综合起来,计入港口作业包干费,实行市场调节。今年7月23日,我部又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8月21日,我部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长江沿线涉及航运企业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等问题的通知》,规范长江沿线各港口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第三,加强水上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目前,交通运输部正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水上涉企收费情况的检查,重点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对于违反规定、强制收费、未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等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刘鹏飞介绍,目前,涉及交通运输部职责的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只保留了4项。这四项中,长江干线引航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船舶登记费等三项是体现国家主权、按照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考试考务费是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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