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死亡给付金提高
- 发布时间:2015-09-21 02:34:29 来源:长沙晚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长沙晚报讯(记者 肖娟)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保险金死亡给付总和不得超过20万元;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给付总和不得超过50万元。而目前保险业该限额为10万元。
保额提高因抚养成本提高
记者从保监会官网上查询了解到,该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将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提高至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提高至50万元。
保监会为何要出台此项规定?保监会答记者问时表示,2010年将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规定为10万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子女抚养成本同步攀升,要求调整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保监会征求各方意见后,对限额进行了修订。
三种情况和医疗教育险不变
虽然监管部门限定了保险额度,但以下3种情况可以不计算在限额内:一是投保人已交保险费,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二是航意险死亡保险金额;三是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
此外,《通知》限定的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这意味着家长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医疗险、教育金保障等不受影响。举例来讲,家长为其8岁的孩子购买保额30万元的重疾险,如果该未成年子女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30万元,与新规约定的20万元限额并不冲突;但如果上述孩子因意外身故,按照现行规定保险公司仅赔付10万元,执行新规后保险公司最多可赔付20万元。
监管层鼓励家长多“自保”
为避免家长重复投保,按照《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询问并记录家长为其未成年子女的投保情况,包括本公司及其他公司参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的情况。如果已达到限额,保险公司不得超额投保;尚未达到限额的,可就差额部分进行投保。
此外,《通知》指出:保险公司应引导投保人树立正确的投保理念,在注重自身保险保障的基础上,为未成年人购买切合实际的人身保险产品。可见,监管层注意到人们“优先保孩子而不保大人”的问题,鼓励家长注重自身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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