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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部门间了解当事人婚姻登记情况须于法有据

  • 发布时间:2015-09-17 22:37: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7日讯(记者佘颖)民政部今日对不再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作出进一步说明。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表示,自8月27日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这份清单将根据需要动态调整。

  他解释说,民政部此前已与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等主要用证部门沟通协商,对方均同意。今后用证部门要了解确认当事人婚姻登记情况的,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依据,且需要通过部门间直接信息核对等方式开展,不再需要当事人在用证部门和民政部门之间往返奔波,以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确实需要开具证明的,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它事项无效。”

  王金华表示,各地民政部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落实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具体措施,使此项简政放权的工作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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