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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乡为大病患者减负担

  • 发布时间:2015-09-17 09:54:09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对山东省金乡县化雨镇化北村的王瑞侠一家来说,去年真是祸不单行。王瑞侠身患卵巢恶性肿瘤,丈夫患上肝癌,夫妻俩住进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前后住院花费11.64万元。

  医疗费用像座大山重重地压着这个农村家庭,县人社和财政部门了解情况后,为他们办理了医疗费报销补偿,报销医疗费5.92万元,并为他们办理了门诊慢性病病历。在其后的治疗中,县医保处人员及时回访,视病情需要又给予相应的救助,进一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金乡县本着“救急、救难、公平、简便”的原则,坚持做到“小病能治,大病有救”,积极在全县开展贫困家庭救助活动,为困难群众提供最基本的医疗费用补偿服务。该县建立了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做到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确保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独女及双女户父母、城镇“三无”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部门予以全额补助,同时大幅提高报销比例。

  逐步扩大慢性病保障范围,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的病种扩大到甲乙两类共45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甲类病种为70%,乙类病种为60%;一个年度内甲类病种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乙类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患两种以上(含两种)甲类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患两种以上(含两种)乙类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同时患甲类和乙类慢性病的按甲类病种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为5.5万元。

  该县规定,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对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起付标准的部分给予补偿;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医疗费用额度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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