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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信息有误影响赔付

  • 发布时间:2015-09-17 02:32:59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案情简介

  2014年春节,张先生出国前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海外旅行意外保险,保障项目包含旅行医疗费用、旅行个人责任、旅行取消、旅行缩短、旅行延误等保障项目。

  张先生在登机前却被告知因签证问题无法登机,随后核对签证日期发现由于使馆工作人员的疏忽将自己的签证截止日期写成了自己的出生日期,导致张先生无法赴国外旅游,同时预订的机票和酒店也相继作废,遭受了不小的经济损失。为此,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但遭到拒赔。

  ■调解结果

  张先生认为,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旅行或住宿由于无法控制的、不可预见的情况而取消”,应当属于该保险合同的赔偿范围,大使馆的工作人员将自己的签证日期写错不是自己主观故意造成的,同时也应当属于自己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自己因为旅行取消导致的酒店机票等费用理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则认为因为张先生在拿到签证以后没有仔细核对签证中的有关信息,如果认真核对会发现其中的错误信息,并及时向大使馆提出申请进行修改,这完全是因为个人疏忽而导致没能够如期旅行,因此无法向其进行赔付,但是考虑到张先生的行程确已取消,所购买的保险产品未发挥效力且已经预订的酒店机票等费用无法退还,保险公司愿意为张先生退还购买保险所缴纳的保险费。

  经过调解员的反复说明,张先生最终意识到如果自己在办理完签证以后仔细核对上面的信息是可以避免的。考虑到这个因素,张先生接受了保险公司提出的和解方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双方对“无法控制的、不可预见的情况”理解产生的歧义,申请人张先生认为使馆工作人员将签证日期打错应当属于自己无法控制的情况,但是忽略了自己有仔细核对签证信息的义务,如果张先生在拿到签证以后仔细核对信息发现其中的错误,就能及时找到使馆工作人员进行修改,避免经济损失的发生。

  因此建议广大投保人在网上投保时应当认真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中对于保险责任和相关免责事项的约定,仔细核对旅行所必须单证的准确性,避免因疏忽大意使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注:以上案例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提供

  京华时报记者 牛颖惠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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