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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运输发票 企业偷鸡不成蚀把米

  • 发布时间:2015-09-05 07:33:30  来源:厦门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陈泥 通讯员 夏稽宣)用非法取得的虚开运输发票入账,并用以申报抵扣成本和进项税额,以达到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厦门某国有工程公司日前因此受到国税稽查部门的查处。

  原来,该工程公司与广东某物流公司签订了代理进口合同,由其代理该物流公司从越南进口煤炭的业务,并约定每吨收取2元-2.5元的代理费,货物由委托方自提。但国税稽查人员在对该工程公司进行检查时却发现,该公司为增加业绩,将这部分约定的代理业务,在财务和会计核算上以“自营进口货物销售”的名目进行了处理。

  除将代理进口环节应缴交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扣除、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物流公司作为收入外,该工程公司还将物流公司提供的28份、金额共计2157万元的国内运输费用发票入账,用以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和所得税成本扣除,并将该运费计入煤炭款的金额,一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物流公司。

  经查,2011年至2013年期间,该工程公司取得的上述28份运输费用的发票,都是由广东该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让他人(船运公司)虚开的,其与船运公司之间并无真实的运输业务,只是在取得虚开的发票之后,将相应运费打款给开票的船运公司。船运公司在扣除3.2%-4%的“开票费”之后再将余款转给周某。最后,物流公司再以煤炭款的名义将该款项支付给工程公司,虚构支付运费的假象,掩盖取得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市国税稽查局最终对该工程公司作出了补缴增值税144万元、企业所得税268万元,加收滞纳金220万余元,并对定性为偷税部分予以罚款计31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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