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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肆”收受红包贿赂仅受纪律处分?

  • 发布时间:2015-09-02 02:31:37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一家之言

  据报道,广昌县环保局局长刘赟因严重违反组织纪律被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处分,降为科员并收缴其违纪所得。据悉,刘赟不仅不如实填报个人出生年龄,同时还放纵违规发放福利和乱收费的行为,大肆收受红包和贿赂,严重违反组织纪律。

  虽然过去已有多名省部级、厅级干部被“断崖式降级”,但整体来看被降级的官员并不多。环保局一把手被降为普通科员引关注,不难理解。

  应看到,降级仅仅是一种党纪、政纪范畴内的处罚手段。如果说,“不如实填报个人出生年龄,欺瞒组织”、“放纵违规发放福利和乱收费的行为”还算违纪行为的话,那“大肆收受红包和贿赂”,就不仅仅是简单的“严重违反组织纪律”,还涉嫌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显然,既然通报明确指出刘赟有收受贿赂的行为,如果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涉嫌受贿罪,就值得深究一下。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还规定,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且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就此来看,刘赟仅受纪律处分并非无法可循。但一个需要注意的细节是,纪委通报中提到刘赟“大肆收受红包和贿赂”。一般认知下,既然用“大肆”来修饰受贿行为,受贿数额可能不会在五千元以内。若如此,刘赟就达到了受贿罪的立案条件,应该将其移交司法。

  当然,如果刘赟的受贿金额没有达到五千元,且情节较轻的话,纪委对他的降级处分也合乎法律。但具体数额到底是多少,不能含糊其辞,需要说清楚。也唯如此,才能消解外界疑问。

  □王言虎(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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