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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防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

  • 发布时间:2015-09-01 14:29:20  来源:山东商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一部电影凭借合力众筹从而让89位投资者获得了3000万的收益,火爆的P2P网贷让出借方每天获得超过10%甚至更高的收益,一家接一家的小额担保公司富丽堂皇地就开在你家楼下......

  近年来,类似上述的投资担保、信息咨询、P2P网贷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私募股权投资等集资模式丰富着投融资市场,与此同时,也出现了部分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利用网络、短信、传单、推介会等各种公开宣传方式,以承诺高额回报、保证本金收益、现场返现送礼等诱饵,要求以现金支付、向个人账户转账等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形成或正在诱发非法集资风险。 记者张卓冉

  非法集资向互联网蔓延

  最近,省城街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投资公司,有不法分子以投资为名,以高息为饵,非法吸收广大居民血汗钱,之后卷款潜逃。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问题机构往往实力不强、虚构项目、以钱炒钱,一旦出现投资失败、资金链断裂等风险问题,极易发生关门停业、负责人携款‘跑路’等情况,集资参与人损失惨重,有的甚至血本无归、倾家荡产。同时,部分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个别员工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更具欺骗性。”公安部门介绍,近年来以P2P名义进行非法集资、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等新型犯罪也不断滋生。

  近日省金融办、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等9大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坚决抵制非法集资理性选择投资渠道》,再次郑重提醒广大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是违法犯罪行为,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风险自担;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抵制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发现非法集资,请及时举报。

  网贷天眼7月山东地区P2P网贷报告显示,2015年7月份山东地区P2P平台成交额接近20亿。累计平台数量达472家,约占全国P2P平台总数的16.82%。此外,山东省平台数量自2015年1月至7月,几乎呈现线性增长,而且增长的数量在国内一直处于领先地位。2015年7月山东省累计平台数量达到了472家,位于全国第二位,并且与第一位广东省的数量越来越接近。山东全省累计问题平台达177家,占比19.64%,位列全国第一,问题平台占累计平台比重35.4%,远高于北京的17%。其中七月份新增问题平台16家,环比上个月下降了59%,占7月份全部新增问题平台的15.69%,位于全国第二位,低于广东省。

  省内一家资质过硬的P2P 网贷公司运营总监刘会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下包括P2P 在内的很多互联网投融资平台乱象横生。“投资者鉴别的方式可参考四点,即公司本身不设资金池、利率上限不能超过20%,明晰资金流向,担保公司资质可考证。”刘会表示。

  股权众筹易碰非法集资红线

  近段时间以来,以低门槛、多样性、注重创意、依靠大众力量为主要特征的众筹,在投资圈风靡起来。据统计,截止到2014年底,全国已有128 家众筹平台,覆盖17个省、区、市。以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为例,该中心内设的“齐鲁众筹”股权众筹平台自5月16日试运行,到目前已为4家企业融资478万元。

  不过,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王鹏飞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下的众筹模式还存在着很多法律风险,如出资人权益无法律保障、筹资所得的使用缺乏监管。股权众筹易碰非法集资红线等。”

  对于众筹这一新型模式,是否合规,监管尚属空白。虽然目前我国发展的众筹平台还限制在实物回报的范围内,但按照国际发展趋势来看,未来极有可能发展出将股权作为投资标的和回报的情况,那么最大的法律风险就是会涉嫌非法集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众筹模式在形式上似乎已经同时满足了四个要素,即未经审批、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王鹏飞认为,对众筹平台的考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首先要首选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平台,即使现在对于这项登记并没有强制要求,但已经有一些平台在登记,而将来这项登记也会更规范。其次,要考察众筹项目的真实性,因为有一些机构依靠虚构项目来拉拢资金,或者吸收资金以后再去找项目,这样风险就被极大提升。除此之外,有没有承诺固定的收益回报、是否对投资者发行票券、证券等也是一个参考因素。王鹏飞表示,“有一些机构会向投资人许诺收益或者发放会员卡甚至有价值的证券,这跟招募股份不一样,这样做是非法的。”

  三网站可简单辨别投融资机构

  广大社会公众在投资理财时,要保持清醒头脑,应当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购买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目前,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机构类型是,经中国银监会许可设立的各类银行机构; 可以面向社会公众销售理财产品的机构类型为:经中国银监会或证监会去壳的银行、证券公司(含证券公司授权的分公司或营业部)、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取得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的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信托、私募基金、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信托、私募基金、私募市场发行的金融产品等主要面向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和人投资者投资单个产品一般有最低金额限制,同时需达到一定资产和收入要求)销售、募集,且相关机构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不得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投资者不得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社会公众在选择理财机构时,除了去看机构营业执照外,还要注意查看业务许可证,并可登录中国银监会(http://www.cbrc.gov.cn)、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企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saic.gov.cn)等政府网站查询核实。

  同时,还需提醒广大社会公众,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高收益对应高风险,一定要在完全了解理财产品的有关风险的前提下,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理财产品。

  案例1

  食品公司集资 800多人被骗上亿

  2009年济南市某区公安分局侦办了济南某食品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据介绍,上述公司注册资本1271.5万元,主要经营熟肉的加工销售、骨粉的分装销售、副食调料、生肉的销售等。为筹集经营资金,该公司自2006年起,面向社会吸收存款,通过报纸、电视台、网络、健康讲座等方式对公司及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让社会公众相信其公司有发展前景,有还款能力,为扩大吸收存款的规模,先后发展10余人负责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集资年收益几倍甚至几十倍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截至案发,该食品公司面向社会866人吸收存款1.146亿元,未返还90784494元。经法院判决受害群众最终返还比例为23.8%。

  案例2

  利用合作社非法吸资

  2014年1月,平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成功破获李某、郭某等人涉嫌利用农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犯罪嫌疑人郭某通过注册成立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向农户宣称合作社存款利息高于银行利息,并给予存款人实物奖励,中间介绍人费用奖励等多种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警方提醒,增加防骗意识,警惕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案例3

  借服务“三农”骗上千人

  2014年3月,广饶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破获王某某、翟某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该案涉案价值近6000万元,涉及全国16个省市,受害群众1000余人。经查,王某某以服务“三农”的业务为幌子,拉拢客户资金进入“黄河三角州农产品市场交易平台”,使用虚假资金诈骗受害人3000余万元。警方提醒,在进行期货交易时,要认清参与交易的是否是合法设立的全国四家期货交易所,切勿听信虚假宣传,遇有不法侵害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立即报警。

  案例4

  烟台非法集资涉案资金4.5亿

  2012年3月份开始,烟台小军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范文峰等人以投资香港好合易餐饮公司、国际奢侈品“安娜苏”等项目为幌子,以签订借款协议为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投资以每10万元为额度底线,上不封顶,每3个月或6个月为一投资周期,收益为月息6%。目前,初步认定涉案金额达4.5亿元,已有750人报案,受害群众多为烟台人。目前已有9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只有犯罪嫌疑人范文峰1人潜逃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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