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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婚姻不合要预防

  • 发布时间:2015-09-01 05:53:32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案例① 王先华强奸案

  被告人王先华与刘永翠(被害人之母)同居,双方育有一女王某,刘永翠前夫之女梁某(2007年出生)与其共同生活。2014年1月18日,王某腿部烫伤出院后回到家中,刘永翠怕梁某晚上睡觉会蹬到王某烫伤处,便让梁某与被告人王先华在另间卧室同睡。当晚,被告人王先华将梁某强奸。

  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先华强行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但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判处。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王先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点评】本案是一起性侵未成年继子女的案件。随着社会的发展,再婚家庭中性侵未成年继子女的案件日益成为性侵案件的一个特点。特别是在偏远、落后的西部山区,生活习惯加之经济条件比较恶劣,再婚后的家长无暇顾及未成年人成长中应当具有的人身防范意识和常识,最终导致再婚的配偶得以甚至长期伤害未成年人,给未成年人造成一生难以愈合的伤痕。此案警示公众:应当加强对妇女儿童普及自我保护的防范意识和常识,共同防治此类恶性案件的发生。

  案例② 曾冰故意伤害案

  2012年5月,被告人曾冰经人介绍认识了现任丈夫许某,随后即与许某以及许某与前妻生育的女儿小佳(案发时不满3岁)一起生活。为阻止许某与前妻联系,曾冰经常大发雷霆,怀孕后更是时常对非亲生的小佳严厉苛责,打骂不断。2013年1月1日下午5时,曾冰在家中叫小佳洗澡过程中用手打、推小佳的脸和颈部,小佳跌倒在地上致头部受伤,终因伤情太重死亡。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曾冰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一审宣判后,曾冰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清远中院经二审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对于曾冰上诉提出其有积极赔偿的情节,经查属实,同时考虑到该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且案发后上诉人积极将被害人送医救治,留在医院守候没有逃走,遂改判曾冰有期徒刑十二年。

  【点评】这类案件反映出,由于未成年人弱小,一些父母并没有把孩子当成独立个体看待,而是将其当成私有财产或物品,甚至当成出气筒、泄愤目标、报复工具。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已明确规定监护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但在社会观念尚未完全将“父母打孩子”纳入法制视角的情况下,除非到打孩子致伤、致残、致死情况下,父母很难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干预机构和措施上,更远未达到保护儿童不受家庭暴力伤害的程度。因此,有必要站在保护儿童的立场上,认识家庭暴力对儿童的伤害,要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的关注和保护,对未成年人施暴的犯罪分子给予严惩;同时提出相应的干预对策,遏制这种不良现象,保障孩子的生命尊严不受侵害。

  案例③ 刘燕故意伤害案

  2014年5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刘燕因怀疑其子被害人高某某(男,2008年10月13日出生)偷拿家中的钱,遂在潮州市潮安区某某镇的出租屋内对高某某进行责问,因高某某不承认偷拿家中财物而心生气愤。刘燕叫高某某把衣服脱光,先用皮带抽打高某某,又持塑料管持续殴打高某某的头部、背部、四肢等部位,致高某某全身多部位不同程度受伤。当天16时许,高某某因被殴打受伤而出现身体不适的症状,刘燕遂将高某某送至医院抢救,经医生抢救发现高某某已死亡。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燕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燕因怀疑儿子偷拿家中钱财而心生气愤,持械故意伤害自己的未成年人儿子,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根据当前刑事政策,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一般酌情从宽处罚,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也属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未成年人比起成年人来说,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极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对象,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后果更加严重;司法对于针对未成年人成员实施暴力的被告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从严惩处。同时,根据调查了解,被害人高某某自小在安徽老家由爷爷、奶奶抚养,而被告人刘燕夫妇则带女儿在潮州市潮安区打工生活,案发前两三个月刚将被害人高某某带到潮州市潮安区上学。由于外出打工的父母与留守儿童处于长时间分离状况,双方重新一起生活时,无论是在情感上还是在生活习惯上均容易出现分歧。本案的发生为社会敲响警钟,社会应给予留守儿童的生存、教育情况更多关注,留守儿童更是迫切需要父母及社会给予耐心、细心的教育和包容。

  案例④ 刘琴等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刘琴于2010年左右通过互联网结识倪某甲,二人产生婚外恋情,刘琴要求倪某甲离婚并与自己结婚,遭拒绝后心生怨恨。后来,刘琴在倪某甲经营的干洗店内与倪的妻子彭某某发生争吵,被倪某甲当场殴打,刘琴为此产生报复之念。2012年3月23日,刘琴在互联网QQ空间“漂流瓶”上发布“谁帮我毁掉一个女人的容貌”的信息,寻人报复彭某某。陈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见此信息,回复刘琴表示愿意帮忙,刘琴遂与陈某某通过互联网联系商议报复之事,刘琴许诺事成之后给付陈某某好处费。同年6月,陈某某从外省来到江西省鹰潭市与刘琴会面,二人再次商议认为报复成年人费用大,转而决定报复倪某甲之子倪某乙(被害人,时年8岁)。此后,陈某某通过刘琴发来的手机短信得知倪某甲夫妇在干洗店后,便进到倪某甲租住房,将所带的一玻璃瓶的硫酸泼向倪某乙的面部及身上,致倪某乙全身大面积烧伤,构成重伤甲级,二级伤残。

  依照刑法,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刘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刘琴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刘琴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及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依法核准刘琴死刑。刘琴已被执行死刑。

  【点评】本案是一起残害无辜儿童的故意伤害案,惨案的发生是由无辜儿童的父亲倪某甲与被告人刘琴的婚外恋而引发。此案警示公众:一旦走进婚姻的殿堂,就要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对家人和家庭负责,并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和矛盾。婚外恋可谓“毒树之果”,它的恶果不仅伤及自己,还可能伤及家人。网络世界纷繁复杂,要把握好自己,正确利用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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