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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2015-08-28 17:29:33  来源:环保部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181000005082

  组织机构代码:57467621-0

  法定代表人:张有林

  地址:云南省昆明安宁市温泉路口

  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2年7月经我部批复,2013年2月开工建设。2015年4月,我部调查发现该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2年7月23日《关于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2〕199号)、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5年5月11日《关于对中石油云南炼油项目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补充调查取证情况的复函》(环西南督函〔2015〕88号)及2015年3月31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相关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

  我部于2015年6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5年6月28日书面表示不申请听证,不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5年6月1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5〕70号)、《环境保护部送达回证》及你公司2015年6月28日《关于对〈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答复意见的函》(云南石化函〔2015〕63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变动工程停止建设,罚款二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变动工程停止建设。在该项目变动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部批准后,方可依法恢复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北京礼士路支行

  账号:75010188000021101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我部将缴款凭据寄到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部委托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5年 8月31 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5年8月24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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