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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家暴,以法之名

  • 发布时间:2015-08-28 02:32:01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彭瑶

  历经多年酝酿,8月24日,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正式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这对保障家庭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免遭暴力侵害、提升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和能力、守护亿万家庭的和睦幸福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全国妇联调查显示,我国有近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家庭暴力不仅给受害人带来严重的身体和精神创伤,而且由于其极易升级演变为恶性案件而严重威胁到社会的和谐安定。

  法律是保障公民权益的最后底线。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遏制家庭暴力的法律却明显滞后,零星规定散见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之中,多为宣示性、倡导性条款,缺乏操作性,救济手段大多也是事后制裁,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欠缺有效的事先干预。因此,制定一部系统化的反家庭暴力专门法律,十分迫切和必要。

  正如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宋秀岩在作草案说明时所说,家是每个中国人的“根”,家安国可安,要不断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努力让每个家庭和睦幸福,促进整个国家兴旺发达。为了守护这幸福之“根”,草案对家庭暴力的预防、报案、处置、法律责任等关键性问题作出全面规定,力求权责明确,可操作性强,对个人、单位、有关团体乃至国家机关都赋予明确的权利义务,让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从此有法可依。

  制止家庭暴力的前提是要知悉家庭暴力的发生。但受害者们却未必有站出来的意愿、勇气和能力。很多妇女要么担心被报复,要么认为“家丑不可外扬”,面对丈夫的拳头一再选择忍受和沉默。而年幼的孩子更加没有自我保护和寻求帮助的能力,当暴力来自父母就只能在法律缺漏的阴影里恐惧哭泣,由此引发的儿童致伤致残致死的悲剧屡见报端。

  对此,草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规定国家机关、工青妇组织、中小学、用人单位等应当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旨在厘清公众的错误认知,让人们明白受害并不可耻,只有施暴者才可耻,鼓励受害者勇敢站出来对家庭暴力说“不”。同时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受到处分。也就是说,家庭暴力不再只是家务事,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被赋予强制报案的义务,不能再当一个沉默的看客,这对于及时发现并制止家庭暴力、更好地保护老人和孩子等弱势群体,并在全社会形成“反对家庭暴力、人人有责”的意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实践中,家暴行为往往具有重复性,有了第一次就极易反复持续甚至变本加厉地发生,受害人躲无可躲,要么继续承受,要么以暴制暴,酿成恶性案件。对此,草案以专章的形式详尽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避免自己遭受一而再、再而三的反复伤害。可以说,这既是保护受害人不受侵犯的“护身符”,也是让施暴者不敢越雷池半步的“紧箍咒”,它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有效避免了冲突升级,开辟了一条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

  当然,草案毕竟是第一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仍有一些规定尚存争议。比如草案将家庭暴力界定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也就是说,仅限于身体伤害,那么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等是否应当排除在外呢?同时,在“家庭成员”之外的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是不是就可以游走于法律之外?毕竟,现在未婚同居的情况并不少见,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只举办婚礼未登记的情况很普遍,这些境况中的受害人是否都不能受到这部法律的保护呢?

  此外,草案规定监护人暴力侵害被监护人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那么,哪些单位或者人员可以提出申请?又应当另行指定谁为新的监护人?草案却并没有明确。那么,这条对于保障儿童免遭持续暴力侵害极为重要的条款是否会沦为又一个“沉睡法条”呢?

  目前,草案仍在审议当中。或许并不完美,但仍无法抹煞其在我国立法进程中的标杆意义。历史经验表明,社会的思想观念需要通过法律加以纠正和强化,法律又会逐渐内化为人们的价值取向从而影响人们的行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正是通过规范和指导人们的家庭行为,在全社会塑造男女平等、夫妻恩爱、尊老爱幼的价值理念,这对构建和谐社会意义深远。由于每个人都身处家庭之中,因此这一法律牵涉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和每一个家庭的和睦幸福,它的立法更需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行充分论证,使之真正成为捍卫人的幸福与尊严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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