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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民办学校营利应细化规定

  • 发布时间:2015-08-27 07:11: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王亦君  责任编辑:罗伯特

  今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3部法律的《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中有关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规定、以及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规定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广泛关注。

  修正案草案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调查、处理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

  “我既当过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任也当过校长。”杨卫委员表示,草案把原来属于校长会议决定的事项转到了学术委员会。比如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等其他事项。“大学是个学术性机构,大学的发展主要是学术的发展,如果学术发展审议由学术委员会来做,大家没有太大异议。但如果由学术委员会来决定学术发展的话,就值得深入讨论了,需要说明为什么要由学术委员会来决定,大学作为学术性机构的学术发展,不应当由学术委员会作出审议意见或者建议,应该由学校管理部门来决定它的发展”。

  草案还规定了学术委员会可以“调查、处理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是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功能,处理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很大程度上牵扯到行政决定。比如调查完后说明张三、李四有学术不端行为,决定是开除或者辞职或者记过或者降薪等,这些决定都是行政决定,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提出建议,最后还是应该由学校行政部门作出开除、辞职、降薪这类的决定。

  严以新委员对此表示赞同:“学术委员会是否有决定权还要研究清楚,学校党委、行政、学术委员会三者的权力要梳理清楚。如果给予学术委员会很多决定权,校长会很头疼,有些事还是应该归学校行政决定。”

  关于如何保障民办学校享受优惠政策,周天鸿委员说, 此次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重点是民办学校可以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草案规定,民办学校按照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的法人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周天鸿表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配套法规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其中规定了“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也就是草案中说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但是另一个行政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民办学校的学费等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两个行政法规从2004年开始十多年都是互相矛盾,造成了民办学校的税收乱局。他建议,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后,国务院不仅要修改配套法规,而且配套法规之间一定要吻合。

  杨卫提出,之前法律规定教育不以营利为目的,现在是民办学校可以选择以营利或者非营利为目的。但如果选择以营利为目的,是不是要遵循一般的营利性企事业单位的原则?比如追求利润最大化、利润分红等等,这套措施将来会对我国教育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在法律规定中应该进一步加以说明。

  严以新委员表示,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的讨论中反响强烈,对于营利、非营利的定义,非营利学校应登记为何种法人,举办营利性学校应该有限制性的规定,现在草案很多规定得太粗,希望修改中继续考虑。

  本报北京8月2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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