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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报销“逼良为娼”,怎么破?

  • 发布时间:2015-03-13 02:31:20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非常评

  “报销啊假账啊,用审计的话来讲,套取国家资金私分。对于这些问题,我们的态度很明确,除了非常严重的问题之外,一般行为不予追究。”据中国青年报报道,针对普遍存在的科研经费报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曾任中央第十巡视组组长的令狐安日前表示,这属于“办法规定及制度不合理造成的‘逼良为娼’的现象”,“就是我们说的正门、前门开得不够大、开得不够宽,没办法,人就开后门、邪门了。

  有条件地不予追究是基于务实原则

  对一般的科研经费报销问题不予追究,无疑是兼顾法律和人情的务实之举。

  科研资金挪用,堪称科研领域的顽疾,也遭受诟病已久。但得看到,报销问题的存在,其来有自:我国现行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本质就是“用行政化手法管理科研”,它完全是按《会计法》办事——科研人员报销必须由单位出具发票,发票须符合《会计法》及其配套性规则所列举的科目要求。依规定,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必须表现为外部的购买车票和住宿费用能报销,打印出版和购买设备费用等。而只要能申请到科研经费且按照现行会计科目提供相应发票,就可将科研经费据为己有。单位的财务人员在审核时,也不考虑科研人员的智力劳动,只审查其提供的各种有效报销凭证。之前“中国性学第一人”的潘绥铭因“科研资金使用不明”遭行政处分,就被认为跟“只认发票”有关。

  而这把科研人员个体的复杂劳动转化为单位一般劳务的做法,罔顾科研基本规律,也无益于激发科研人员创造性。这衍生出许多不合理做法,如“不允许直接在项目中列支人员性费用”,导致现实中有些科研人员不得不违规操作,如用假发票、报假账。此前曾有科研人员抱怨,“现在的制度,就是先逼良为娼,再抓嫖,导致知识分子斯文扫地。”令狐安的“逼良为娼”说,也直指这关键问题。

  而对此问题不予追究,无疑是兼顾法律和人情的务实之举。它考虑到了制度漏洞跟经费报销问题的因果关联,也是种无奈之举。当然,对打着科研名义利用经费“洗钱”等涉腐行为严惩不贷,也为有条件地不追究设定边界。

  改变“逼良为娼”困境要靠“善治”

  解决报销问题的出路在于,在现有会计科目中增加智力劳动的财务报销科目。

  不追究不意味着合理,而巡视的目的在于发现问题,敦促制度改善。当前我国科学研究经费管理之所以混乱,很重要一个原因就是单位财务报销制度对科研经费使用特殊性的忽略,这对于那些专注于科学研究的科研人员来说,无疑是强人所难。解决当下报销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在现有的会计科目中增加智力劳动的财务报销科目,规定科研人员可在科研经费中拿出部分经费直接作为智力劳动费用。

  我建议,首先,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修改《会计法》及其配套的会计准则,承认智力劳动价值,在财务报销科目中增加规定智力劳动经费报销科目。我曾对一些科技发达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工作进行调查,发现它们在这方面实行的是首席科学家管理制度:如果首席科学家认为在科学研究过程中要支付智力劳动的费用,那他有权根据科研人员实际贡献支付一定科研经费。当然,得把科研成果鉴定和科研经费审计有机地结合,首席科学家可全额支配科研经费,须以科研成果达到要求为前提。而科研课题招标机构和科研经费管理部门应将科技成果和科研经费张榜公布,如果在科研经费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平衡,那招标机构应当作出调整,让科研经费用在刀刃上。

  其次,应改变传统的“单位报销”制度,允许科学家以个人名义支出科研劳务费用。科研资金管理机构可明确规定科研劳务费用报销比例,也可作出特别约定,如果科研人员完成科研工作,可在节省的出差经费或购买设备的经费中获得必要的报酬,鼓励科研工作者从事创造性劳动而不是重复性的简单劳动。此外,也要严格执行“回避原则”,如果发现科研人员采用关联交易的方式,将科研经费转移到私人公司或关联账户,那应以犯罪论处。

  也唯有对科研经费报销审计制度查缺补漏,实现善治,才能既要做到不让科研资金落入个人口袋,也避免“逼良为娼”的制度对科研人员积极性的挫伤。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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