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减持保持高压态势
- 发布时间:2015-08-22 01:32:24 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昨日指出,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作为上市公司的当家人和领路者,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证监会严禁大股东、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滥用控股地位和实际控制权,将继续严格执法,对违法减持行为保持持续高压态势,对违法减持、短线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予以打击。
■暂缓分级基金相关产品注册
问:监管部门为何要暂停分级基金的审批工作?已获批的分级基金发行工作是否也面临暂停?
证监会:分级基金的机制比较复杂,普通投资者不易理解,前期市场也出现一些新情况。目前证监会暂缓此类产品的注册工作,相关部门也在研究有关政策。
■扩大证券机构对港澳开放
问:内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是否对港澳地区进一步开放?
证监会:根据相关安排,内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将对港澳地区进一步开放。一是允许符合规定的港资、澳资金融机构分别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上海、广东省、深圳各设立一家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港资、澳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内地股东不限。二是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资澳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可以在内地批准的金改先行先试的若干试验区内各新设一家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内地股东不限,港资、澳资持股比例不超过49%。三是在内地批准的金改先行先试的若干金改试验区内,允许港资、澳资证券公司在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中持股比例达50%以上。
■首批20起违法减持案审理完毕
问:首批20起违法减持案审理情况如何?
证监会: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大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行为进行处理。目前,立案稽查的52起案件中,已经有40起进入审理程序,其中首批20起该类案件已经审理完毕,进入事先告知程序。
■扩大证券机构对港澳开放
问:港资和澳资金融机构设立合资证券公司有哪些方面要求?
证监会:港资金融机构向证监会申请设立合资证券公司,除应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在香港注册,且总部设在香港的持牌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公司。二是申请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果是金控公司或金融机构,应该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1、申请人的控股股东在香港注册,且总部设在香港;2、申请人在香港公开发行股票且上市,且最近3年税前利润50%以上来自香港地区,或者高管人员中50%以上是香港永久性居民;3、申请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已在香港公开发行股票,且申请人的营业收入或税前利润占该上市公司的50%以上。澳资与上类似。
北京晨报记者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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