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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险个税优惠政策落地

  • 发布时间:2015-08-21 08:32:11  来源:天津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适当降低保险金额。

  新华社北京8月20日专电(记者 侯雪静 何雨欣)保监会20日正式发布《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意在通过税收优惠促进个人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保监会称,个人商业健康险用于补偿在经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自负的医疗费用。从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试点地区施行,试点地区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个直辖市,此外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试点城市。

  暂行办法规定,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规定最低赔付率的同时,对最低保险金额也做出了规定。暂行办法明确,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适当降低保险金额。

  根据暂行办法,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个人账户积累仅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

  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在当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设立个人账户目的是鼓励更多人参与到个人商业健康险中来,解决自身医疗费用不足的问题,结余部分用于个人健康账户积累,提高参保积极性。

  根据此前政策,我国对于购买个人商业健康保险的参保人给予税收优惠,允许每月税前列支200元,全年按照2400元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袁序成说,200元每月的税前列支是政策的突破,将来将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由于我国各地基本医疗的统筹层次不同,当前面临的问题是推动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同时抓紧建立全行业统一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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