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敞开“大门”拆掉“门槛”

  • 发布时间:2015-08-21 03:32:34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高雅

  英国法学家波洛克有一句名言:“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法律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最后一道底线,无论贫富,每个人都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都有权将自己无法解决的纠纷诉诸法律。

  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应有的作用还发挥得很不够,其普及和落实的程度亟待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人情关系和村规民约对农民的影响大于法律;一些偏远农村距离法院太远,甚至有的农民赶到县级法院就需要花费几天时间;高昂的诉讼费、律师费更使得农民不敢打官司、打不起官司……这些在农民群众和法律保护之间架起了无形的“门槛”。

  我国在2003年9月1日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中明确指出:“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这表明我国已经把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确立为国家责任,这为我国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要真正敞开法律的“大门”,拆掉“门槛”,就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以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农民朋友学法、懂法、用法;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设身处地为农民着想,想方设法为农民解难,帮助农民树立对法律的信任;同时,扩大驻村法律顾问队伍人数,提高办案质量,使更多农民享受到法律服务的便利,让司法公正的阳光普照每一寸乡村土壤,也照进每一个农民的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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