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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住房从业者:觉得2.5米不好可以不买啊

  • 发布时间:2015-08-19 16:54:00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觉得2.5米不好,可以不买啊。”

  自住房的准业主认为,维权行为只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旁观者看来,自住房价格本已低于普通商品房,因此建设水平低于普通商品房,或在合同中对购房者做出更多限制,也是理所应当。

  “停车位数量、窗户大小甚至层高,业主的诉求真的合理么?就好比你花了毛坯房的钱,然后打着横幅要求人家给你精装修,说不精装修就是侵犯你的合法权利,这没什么道理。”房地产从业者王然表示,只要不违反相关规定,开发商有权选择较低标准建设,“30米的楼,3米一层能盖10套,2.5米一层就能盖12套,你说自住房会选择哪个?觉得2.5米不好,可以不买啊。”

  “目前国家对于建筑质量有比较严格的规范,比如《住宅建筑规范》等。这类规范通常规定都是最低标准,实践中往往要比这些规定的标准更高一些。即使开发商是按照下限来执行,那么也是属于符合规范的行为,不能算违反相关规定。”北京市清华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华表示,自住房业主涉及建筑标准和建筑质量的维权行为,存在一定难度:“按照现行政策,房屋买卖主合同使用的是建委标准预售合同范本,基本没有太多可以自行添加的条款。在补充协议上,通常开发商也很难同意业主增加新的条件,特别是对开发商进行约束的条款。”

  赵华介绍,从合同法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看,一般法院认为,如果广告内容具体明确,就变成了要约。只要购房人同意,即使广告内容没有明确订立在合同之中,也应认定为合同内容。

  因此,如果房产公司在建设过程中,违背了广告宣传中的承诺,应属违约行为:“从业主角度来说,可以有两种选择:解除合同,要求赔偿;不解除合同,要求补偿。”

  “自住房价格低在于政府让出土地收益,这不能成为降低房屋质量、存在一系列霸王条款的理由。有差别,也不应是质量的差别,买卖合同的差别。”陈嘉并不同意自住房业主“矫情”的评价,在他看来,业主维权只要在法律框架下,就应该得到支持。

  某种意义上,北京市住建委主任徐贱云在8月3日接受媒体采访时的发言,也支持了陈嘉的看法——徐贱云表示,争取2到3个月内出台自住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做到合同文本统一规范,建立长效机制;同时今后自住房在开通网上申购时,要同步公示销售合同,征求申购家庭的意见,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可惜一切争议与承诺,都无法解决于茂们的现实问题——在一个多小时的拉锯战后,东洲家园的第一次维权不欢而散,甚至连开发商的负责人是谁,于茂都无法确定。无奈之下,于茂们准备去住建委“碰碰运气”。

  东洲家园的工作人员,似乎也乐见这一局面的出现:“住建委那边有四个楼,投诉就去第二栋,你们别走错了……”

  (文中业主均为化名)

  主笔 吴楠 插图 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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