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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长出“牙齿”

  • 发布时间:2015-08-19 03:29:35  来源:宁波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首次提出了“党政同责”的要求,凡是在生态环境领域负有职责、行使权力的党政领导干部,均纳入追责范围并将终身追责(8月18日《宁波日报》)。

  “党政同责”“终身追责”的刚性原则,彰显了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有望让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真正长出锋利的“牙齿”,发挥应有的威慑力。

  “党政同责”彰显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权责一致原则,有利于实现追责对象的全覆盖。很长一段时间,地方一旦发生环境事故,一般只是追究政府部门的责任,而没有明确规定党委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职责。如今从中央层面强调“党政同责”,意味着党委和政府都需承担责任。当然,“党政同责”不是简单的一刀切、各打五十大板,党委和政府承担一样的责任。政府的责任,主要在于全面贯彻落实党委的重大决策;而党委的责任主要在于决策、部署、督促和支持。一般情况下,如属实施过程出现重大问题,应主要追究政府的责任;而重大决策部署等层面出现问题,则需要追究党委的责任。

  “终身追究”让领导干部心有所惧,不敢有恃无恐地践踏环境。《办法》共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明确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如此,哪个领导干部还敢牺牲环境换政绩,有恃无恐地践踏环境?以前在有些地方出现,为片面追求GDP和“政绩”,经济发展了生态环境也破坏了,当领导的照样升迁。这种情况今后或将不复存在。

  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核心是“责任”,这个责任是党政同责,目的就是要倒逼领导干部树立任期负责乃至终身负责的责任意识。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贵在“终身”。今后,哪个官员胆敢牺牲环境换政绩,即便已经转任异地、退居二线甚至退休多年,也必须承受“终身追究”责任的风险。

  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重在“落实”。倘若生态环境出现重大问题,有关部门不问责、不追究、不作为,那么,该被追究责任的,就不止是对破坏生态环境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也包括负有查处责任的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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