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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第4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注销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5-08-14 15:30:51  来源:环保部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我部收到住化分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交的33份简易申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注销申请材料。

  根据《办法》第四十条以及《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第六章有关登记证注销的规定,我部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结合年度报告对未进行活动和停止活动的申请进行了核实和确认,批准登记证注销(见附件)。

  注销后的原登记证持有人五年内不得对同一新化学物质进行再次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申报登记证注销批准一览表

  环境保护部

  2015年8月6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8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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