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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间借贷市场保驾护航

  • 发布时间:2015-08-08 05:59:59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年来,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呈现出快速增长态势。据统计,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总数在2011年为59.4万件,2014年增长至102.4万件。2015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已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达52.6万件,同比增长26.1%。

  最高法院于8月6日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共33条,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届时,最高法院于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将同时作废。

  根据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企业为生产经营拆借资金受司法保护。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为年利率24%,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无效。此外,就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等方面,新司法解释都一一作出相应规定。

  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解决1991年以来24年间民间借贷迅猛发展所带来的各种新问题,同时也为全面地为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提供了裁判尺度。

  企业间借贷解禁并非完全放开

  根据最高法院在199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主体仅限于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而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则按照相关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

  “这一制度性规定在司法界被长期遵守,一定程度上对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实中企业间存在的巨大借贷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业之间的间接借贷运作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指出,特别是近年来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周转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的发展瓶颈,通过民间借贷或者相互之间拆借资金已成为其融资的重要渠道。为规避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此次新司法解释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给予有条件的认可。根据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应予认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

  杜万华认为,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稳健发展,而且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

  “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杜万华进一步指出,解禁并非完全放开。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但不能以此为常态。

  有关专家认为,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新司法解释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杜万华说。

  P2P网贷平台明示担保须担责

  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出现井喷式发展,不仅实现了数量上的增长,而且在借贷种类和方式上也得到扩张。

  “我国已经形成了有别于国外P2P网贷模式的新特点,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杜万华指出,在当前涉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范缺失的情况下,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国网络小额借贷资本市场良好发展,新司法解释分别对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对此,盈灿集团副总裁、网贷之家CEO石鹏峰表示,新司法解释对于P2P行业争论已久的去担保化问题从法律上给出了明确定位,既认同了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本质定位,也接受了当前行业普遍承诺垫付的现状。

  此外,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基于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才能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也才能涉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合同的解除等问题。”杜万华说。

  针对这种情况,新司法解释从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等方面作出规定。

  非法集资民间借贷法院不受理

  随着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多元复杂,民间借贷纠纷也并不“纯粹”。据了解,民间借贷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

  如何来协调处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当前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

  2014年,“两高”和公安部共同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有非法集资的犯罪,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此次我们制定司法解释时再次重申,只要是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我们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了就要移送。”杜万华说。

  据了解,民刑交叉问题主要包括民刑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的确定两方面。根据新司法解释规定,其主要包括: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

  此外,新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这主要包括: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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