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划线:年息36%以上无效 变异P2P纳入
- 发布时间:2015-08-07 07:25:58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王斌
民间借贷司法划线:年息36%以上无效 “变异”P2P纳入
民间借贷正在被规范化,作为民间借贷的形态之一,P2P也在获得高速发展之后被监管层逐步纳入规范的范畴内。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定义,将变化多样但本质趋同的借贷方式都纳入统一管理规范之中,早已嫁接多种传统金融类型、变化多样的P2P也被监管层纳入规范范畴。
此外,《规定》针对平台利率,给出年借款利率36%的新红线,在此利率之上为无效合同。多名业内人士表示,这样一方面为平台设定了缓冲区间,另一方面则缩小重点打击的范围,将年借款利率在36%以上的平台作为重点“攻克”对象。
“变异”P2P纳入规范
继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下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为P2P监管找到归属即银监会之后,此次最高法《规定》明确界定了“民间借贷”的定义。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新宇对记者表示,此次定义的明确划分放宽了民间借贷的范畴,“在过去,典当、担保、融资租赁等细分金融领域均有自身单独的法律法规,而现在均统一界定为民间借贷。”刘新宇表示,这是巨大的变动。
刘新宇表示,纵观当前P2P行业,出于自身具有资质或为扩大业务范围等原因,不少P2P平台与小贷公司、商业保理、典当行等细分领域相结合,产生大量的P2P“变异”。“这些业务的实质依旧是民间借贷,法律层面并不想将这些‘变异’排除在外。”刘新宇说。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对比1991年,当前民间借贷已经发生了大量的变化,其中之一即过去民间借贷更多为生活性借贷,而随着改革开放以及国民财富的增长,生产经营性的借贷大幅度上扬,相反生活性的民间借贷大幅度下降。
与之相伴随的是,借贷的主体逐渐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发展到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甚至发展到企业的负责人以自然人的身份借贷,借贷以后又用于企业,这样的情况非常复杂。当情况逐步复杂后,非法集资现象大量涌现,仔细划分可以发现,民间借贷又与非法集资大量交织。
刘新宇表示,此次关于民间借贷的重新定义,在一定程度上便于法律使用的统一性,在原来狭义民间借贷的名目下,借款者对于资金的需求和还款方式,在民间借贷及典当、商业保理等细分范围中表现相对接近,如果划分不同领域,再归属不同法律,不便于法官裁判的统一操作。
年利率36%以上为无效
目前,民间借贷行业普遍存在高利率现象,此前曾有“4倍”的红线,而当时银行贷款利率为6%,24%的利率行情已经为行业默认。
此次,《规定》对于借款利率有了最新的明确规定。第二十六条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杜万华表示,此次《规定》划分了“两线三区”。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
“从多年来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我国实体经济所创造的利润没有这么高,所以如果不把高利贷控制住,对于实体经济,特别是对于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所以这次规定了年利率36%以上就无效。”杜万华表示。
一位P2P平台负责人表示,目前行业中,虽然贷款利率24%是公开的标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早已突破这一红线,并通过管理费、咨询费、服务费等名头多样的收费形式将借款者的“差额”补足。
刘新宇表示,最新提出的贷款利率36%这一新标准为平台设定了24%~36%之间12个点的缓冲区间,但是对于贷款利率超过36%这道红线的平台,在未来不排除将采取严厉整治措施。“针对现实情况,一方面保证民间融资的正常需求,另一方面则部分放开,集中力量将整治目标锁定在贷款利率超过36%以上的平台。”刘新宇说。
随着P2P行业的发展,“信用中介”已经成为P2P网贷公开的秘密。在《指导意见》下发之后,P2P网贷平台只能做信息中介的定位被“官方确定。”
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7月底,P2P行业正常运营平台为2136家,环比增长5.32%。其中,新上线平台数量为217家,新增问题平台109家。截至2015年7月底,累计问题平台达到895家。
《规定》第二十二条指出,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目前,P2P网贷行业大部分承诺垫付,网贷之家CEO石鹏峰向记者解析了四种垫付方式:第一种为最原始的平台直接承担担保垫付责任;第二种,由第三方担保公司垫付,但该第三方更多为平台的关联公司;第三种为风险准备金模式;第四种则是保险公司同P2P网贷平台合作,联合推出履约责任险。
石鹏峰表示,《规定》一方面显示出监管层对于P2P平台定位于信息中介的决心,另一方面也看出目前行业大部分存在的担保垫付现状。“法律条款没有指明平台必须要担保或者必须不能担保,更多表示为,如果平台宣传具有担保责任,那么当投资者一旦诉诸法律,将会支持投资者。”石鹏峰说。
在中国现实征信体系及投资者教育现状之下,从短期利益考虑,投资者和平台方均不希望立即“去担保”,这将是一个漫长而逐步转化的过程。
“最高法作出此司法解释,符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担保法》对担保成立的规定,与《担保法》的规定一致,有效保护出借人的合法利益。”民贷天下CEO刘军说。
爱钱进创始合伙人张辉表示,《指导意见》只起到了政策指引的作用,并不能从根本上帮助P2P平台“脱敏”。《规定》的司法解释是为法院在司法事件中的审判规则,是具体监管措施的落地和执行。
对于P2P信息中介的定位,刘新宇表示,在具体案件审理中,针对平台跑路、卷款潜逃事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法院才会针对平台性质予以重点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