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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赶羊擅入他人庭院被狗咬责任谁来承担

  • 发布时间:2015-08-07 02:32:05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案情】

  不久前的一天傍晚,村民刘大娘从村后山放羊回来,走在前边的两只羊顺路跑进了村民马某家院内,刘大娘见状急忙手持木棍跟着进了院子。当时马某家无人,拴在院中木桩旁的大黄狗冲刘大娘狂叫不止。就在刘大娘赶着羊从大黄狗前边的通道经过时,突然被狗一口咬住右小腿处,撕破了裤子,也咬伤了腿。后刘大娘因打狂犬预苗以及治伤花去医疗费约1600元,并在家养伤误工半个月。

  事后,村治保主任为双方调解时,刘大娘提出,只要马某全额赔偿医疗费1600元,误工费等其他损失可以不要。但马某则认为,刘大娘私闯民宅,擅自跑到我家院中,赶羊时离狗距离过近,还用棍子逗狗,其损害应自己承担。再说刘大娘是一个67岁的乡下老人,根本谈不上误工费。双方协商不成,刘大娘只好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马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以及裤子毁损费等共计3000元。

  【说法】

  狗儿伤人,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也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上述法律规定表明,饲养的狗伤人,其饲养人、管理人只有提供证据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才可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刘大娘被马某饲养的狗咬伤,马某对此主要有以下几点抗辩理由:一是认为刘大娘用木棍逗狗在先,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法院不予支持。二是认为刘大娘擅闯私人庭院,但刘大娘进入马某敞开的院门是为了赶自家的羊,理由具有正当性,况且在私人庭院被狗咬伤也并不是动物饲养人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法定事由。三是认为刘大娘赶羊时距离家中的狗太近,这的确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但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也就不构成免责的法定事由。四是认为刘大娘是67岁乡下老人,不存在误工费,但事实上刘大娘常年从事养羊劳动,受伤后确实需要休养,且有镇卫生院出具的休息半月的诊断书,因此对刘大娘请求赔偿误工费之要求,法院也予以支持。遂法院最终判决马某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刘大娘各项损失2989.09元。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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