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海难该如何索赔
- 发布时间:2015-08-07 02:31:54 来源:农民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编辑同志:
我叫李平,是黑龙江省逊克县育才社区的农民。我儿子李海旭在山东省胶州市营海镇某渔业公司打渔。去年10月27日,他在黄海142-8海区作业时遭遇7级大风,不幸落海遇难,我去胶州处理善后事宜时,找到渔业公司经理,但经理却说,这艘船是船主个人的,只是挂着公司的牌子。现在出了这事,根据当地渔补协会的规定,渔民出海遇难各项赔偿费用总共只能赔40万元,而且要分三次给。
我只是个普通农民,不懂法律。就想问问打渔遇难算不算工伤死亡?我儿子死了到底应该赔多少钱?我又该找谁赔偿?恳请法律专家解答,谢谢!李平
李平读者:
从你所陈述的情况看,本案中既有船主又有渔业公司。一般人会认为,既然有船主,可见该船是船主个人所有的,那么为什么又会存在渔业公司呢?这是因为,在实践中,出海捕鱼是需要渔监部门办理捕鱼许可手续的,而渔业公司作为企业办理许可手续肯定是要比个人更加容易和便利,这也就导致在实践中很多个人所有的渔船是挂靠在渔业公司名下的,他们只需向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即可。
既然是这么一种情况,船员自然不可能和渔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就不能算是工伤,更多的是和船主之间存在一个雇佣关系,实践中,在关于海上渔船船员案件的司法判例中,也基本都是以雇佣关系来确定其法律关系的。
明确了船员与船主之间的雇佣关系以及船主与渔业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后,处理船员由此而产生的人身伤亡责任事故赔偿就有了相对应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船主是需要对船员的人身伤害承担全部责任的。至于挂靠的渔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基于法理,既然渔业公司收取了船主缴纳的管理费用,自然也需要对渔船作业过程中的各类问题进行相应的管理及监督,一旦出现了问题产生了责任,渔业公司就要和船主承担连带责任,并不是收钱了之,啥事不管。这不仅是法理的体现,在实践中,也有很多这样的判例。
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则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在内,这些费用赔偿义务人都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上述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关于丧葬费的赔偿标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27条之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计算。你儿子所在的胶州属于青岛市,其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是2695.5元,那么你儿子的丧葬费就是16173元。另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29条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青岛市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32346元,那么20年就是646920元。
综上所述,你儿子作为船员是在渔船的作业过程中不幸落水身亡,因此船主需要对他的人身死亡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作为渔业公司是有责任督促船主做好后续赔偿工作的,在船主赔付不能到位的情况下,渔业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致衡律师事务所刘欣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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