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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洁之“寐”陷身世谜团

  • 发布时间:2015-08-06 02:33:38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长沙晚报讯(记者 陈焕明 通讯员 周秋燕 实习生 周心怡)梦洁家纺旗下的“寐”如今已是家喻户晓的家用纺织品高端品牌,其相应的“寐”商标已使用多年,然而最近却陷入了“身世谜团”。3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陈顺泽诉被告梦洁家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法庭上,当事双方各执一词,从多个角度展开了辩论,但是双方又都无法出具“寐”商标当初设计时的最实质性证据,使案情陷入“迷雾”。近年来,类似关于知识产权引发的案件不在少数,专家建议企业和个人都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在委托设计和商标投入使用前一定要签订合同。

  当事者说

  5万元设计费10年未付

  “寐”的商标是一个斜望上方的女人头像Logo。根据陈顺泽的说法,“寐”的商标是2002年时,他受梦洁董事长姜天武所托设计出来的。当时梦洁刚推出“寐”品牌,在长沙平和堂开设了专柜,姜天武告诉他“东西不好销”,让他去看一下。陈顺泽到平和堂看了后发现是“寐”的商标辨识度不够,随后连夜设计了“寐”品牌的图形商标。

  “当时我向自己年过6旬的老师求教,并在另一位朋友的帮助下,连夜赶制了一个图文并茂的商标——一个斜望上方的女人头像。”陈顺泽解释,设计灵感来自俄罗斯名画《无名女郎》,与“寐”的素雅、高贵风格非常契合。此外他还修改了梦洁手提袋包装设计。

  “12年来,梦洁一直在使用这个商标,却没支付相关设计费用。”陈顺泽说,梦洁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著作权。十余年来,陈顺泽多次向梦洁索取设计费,但屡遭推诿,至今仍未能拿到分文设计酬劳,不得已才将对方告上法庭,并索赔790万元。

  庭审现场

  梦洁称“寐”图标系公司集体创作

  在庭审现场,陈顺泽再述了这一事情的经过,并带来了指导他设计“寐”图标的老师和协作用电脑制作商标的人作为人证。他出具了一份12年前作品的创作原件,且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另外还提供了一份他向梦洁索要设计费的录音。

  然而,梦洁家纺否认了“寐”品牌的图形商标系陈顺泽设计一说。梦洁的代理律师、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丹丹认为,时隔12年,根据一张图画作品,上面既没有时间,也没有陈顺泽的签名,无法确认其就是“寐”图文品牌的原件。而陈顺泽手中的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申领时间是2015年,即开庭之前,而国家作品登记证书目前采取的自愿登记备案的原则,不能证明“寐”图形商标的权属。

  针对陈顺泽提供的讨要设计费的录音,胡丹丹认为,其中也并没有提到索要的是“寐”图形商标的设计费,其可以是索要其他图形商标的设计费,也可以是索要的某次展览布展的设计费。

  梦洁家纺相关负责人坚称,“寐”品牌的图形商标完全出自梦洁的设计团队,是公司几十名设计人员集体智慧的结晶,与原告没有任何关联。

  因为时间过去太久,梦洁家纺也无法出具“寐”的图形商标相关原始文件。但梦洁提供了一份2003年申请、2006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寐”的女人头像的商标注册证,和一份2004年时梦洁家纺的花名册,当时陈顺泽在梦洁家纺店务部任首席设计师,入职时间为当年2月,而此前陈顺泽称他2003年时曾短暂任职一个月。

  专家说法

  委托设计之前应签订合同

  针对此案,记者咨询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喻玲,她认为因为此案案情复杂,而案件又还在审理当中,所以不宜对双方做过多评价。

  近年来针对企业商标、专利等权属问题的官司案例并不在少数,喻玲认为这起案件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她说,无论是企业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应该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一方面,设计者在作品完成后,应在作品原稿上署名,以防被冒用或伪造,并及时对作品进行登记注册,证明作品为自己所有。另一方面,如果是委托设计创作,委托双方应签订委托合同,在商标投入使用前要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明确规定对方使用作品的范围、期限。

  喻玲解释,《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记者了解到,去年长沙市政府出台并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长沙将全面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能力,加大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力度,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分层次、分批次对全市规模以上企业的高管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进行免费培训。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意见目的就是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战略意义,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能力,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方面,避免更多类似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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