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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统计法》:迟报统计资料遭处罚

  • 发布时间:2015-08-05 06:29:28  来源:大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案例介绍

  某企业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在所在区同业企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该企业应于2014年3月15日前在网上填报相关统计报表,但企业到期未报,影响了全市报表的数据质量及上报率。3月16日至18日,区统计局对该企业进行了多次电话催报,但该企业统计员以不在大连、无法报表为由拒不报送,甚至一度拒接电话。3月19日,区统计局执法人员来到该企业,对企业负责人和统计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下达《统计资料催报通知书》,要求企业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前补报统计资料。该企业这才意识到迟报行为的严重性,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汇总数据准备补报。3月20日,该企业负责人携带有关资料到区统计局办理了补报手续,并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情况,区统计局视情节对该企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专家解读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警示

  此次针对迟报统计资料行为进行处罚,目的是警示企业,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按时填报统计资料,保证统计报表及时上报以免影响全市整体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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