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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终期评估与考核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5-08-03 18:29:18  来源:环保部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2号,以下简称《规划》)要求:“要在2013年年底和2015年年底,分别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为落实《规划》要求,环境保护部和发展改革委将联合组织开展《规划》终期评估和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度重视《规划》终期评估考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划》要求并参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终期自评估报告编制大纲》(附件),全面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规划》情况。

  二、终期评估应采用最新数据,并对2015年年底完成《规划》各项指标和重点任务的情况进行展望。

  三、请于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终期评估工作,并将《规划》终期评估报告分别报环境保护部和发展改革委(各一式五份,并附光盘)。

  四、请确定一名终期评估与考核工作联络人员,并将联络人员名单(姓名、单位、职务)及联系方式(电话、手机、传真、EMAIL)于8月15日前,分别报送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为使终期评估与考核工作更具客观性和公正性,环境保护部将同步组织开展《规划》终期第三方评估工作。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引入第三方评估,选择具备研究基础和研究能力的研究机构,提出基于旁观者视角、独立客观、真实可靠的评估报告。

  环境保护部和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实施终期自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结合第三方评估成果,研究形成《〈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终期评估报告》上报国务院,抄送中央组织部,同时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环境保护部:贾金虎

  电话:(010)66556110

  传真:(010)66556119

  国家发展改革委:崔洪运

  电话:(010)68505601

  传真:(010)68505594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终期自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年7月28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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