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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支付业务监管要做到“三性”统一

  • 发布时间:2015-08-03 02:10:16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7月31日,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消息一出,立即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强烈反响。

  虽然央行竭力解释,专家和媒体也从正面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解读和分析,但是,支持声仍然难以占据上风。原因在于,监管办法更多的是从提高进入门槛、设置进入禁区作为规范网络支付业务的落脚点,而没有从如何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增强协调配合能力等方面下功夫。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虽然网络支付确实可能存在着各种安全隐患、存在风险相互传递和应对能力不强的问题,但是,所有这一切,都应当从如何加强监管、如何防止风险扩散等方面入手,而不应当以设定过高门槛和限制使用为代价。因此,必须对《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的调整与完善,既达到规范网络支付业务的目的,又不对此项业务的发展产生影响。笔者建议,监管意见应做到安全性、包容性和协调性相统一。

  安全性无疑是出台此项监管办法的首要目的,毕竟,对网络支付来说,如果没有安全性做保证,就不可能健康地发展,也不可能让消费者放心。所以,监管办法必须把安全性放在首位,并提出较为严格、规范的监管措施。

  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对管理层来说,就必须有一颗建立在公平基础之上的包容心,亦即对网络支付能够放在与银行业务平等的位置上对待,应当更多地考虑如何从堵塞风险漏洞、堵塞安全隐患等方面出发,提出监管措施,而不是用简单的限额控制手段。

  在此基础上,要加大部门之间的协调,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各行其是。比如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而此次出台的监管意见,很难体现业务的协调性和工作的协作性。在这样的格局下,就算限额要求很高,把支付公司和消费者的手脚捆死,仍然难以有效避免各种风险、堵塞各种漏洞。

  □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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