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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规范网络支付业务 拟每天限额5000元系误读

  • 发布时间:2015-08-02 07:12:0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王观  责任编辑:罗伯特

  央行规范网络支付业务,主旨是维护支付市场秩序、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对普通消费者网络购物几无影响

  “网络支付拟每天限额5000元”系误读(求证·探寻喧哗背后的真相)

  7月31日,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些媒体在报道这一消息时,将其误读为“网络支付将每天限额5000元”,引起消费者纷纷吐槽。为厘清事实,求证栏目记者采访了央行相关负责人和有关专家。

  “单日支付限额5000元”是怎么回事?

  回应:规定仅针对安全级别较低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使用银行账户不受该限制

  央行支付结算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如采用不少于两类验证要素,且其中包括安全级别较高的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则可以与客户自行约定单笔、单日累计限额;支付机构如采用不少于两类要素,但其中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办法》参照人民银行针对商业银行、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相关监管要求,规定了单日累计5000元限额;考虑到客户在小额支付场景下对支付速度的客观需要,为兼顾安全与效率,《办法》允许支付机构在小额支付业务中简化支付指令验证方式,仅采用一类验证要素甚至不采用验证要素,但这必须基于两个前提,一是支付机构对该笔交易的风险损失无条件承担全额赔付责任,二是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

  “客户将支付账户余额转账至本人同名银行账户的交易不受上述限额管理。”该负责人说,同时,该规定仅规范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客户使用银行账户付款的交易(包括“商业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等模式)则不受该限制。

  该负责人表示,相对于单位客户,个人客户对支付账户余额的实际属性和潜在风险的理解程度较低,风险承受能力也较弱,因此本条款着重于保障个人客户的资金安全,并通过强化支付机构对客户资金支付安全验证等级与限额相关联的管理要求,引导支付机构在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和支付便捷性方面兼顾平衡发展。

  这一规定对普通消费者有何影响?

  回应:对普通消费者几无影响。限额管理的规定能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付款需求,同时兼顾安全和效率

  除了5000元、1000元限额外,《办法》规定,个人客户拥有综合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个人客户仅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10万元。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

  央行支付结算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对国内典型代表性支付机构2014年网络支付业务数据的分析,2014年,61.3%的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消费、转账、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即综合类支付账户)全年累计付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80.12%的个人客户不超过5000元,98.5%的个人客户不超过20万元;72.31%的个人客户支付账户余额仅用于购物消费(即消费类支付账户)全年累计付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92%的个人客户不超过5000元,99.72%的个人客户不超过10万元。

  “可以说,上述规定能够满足绝大部分个人客户的付款需求,基本不对客户支付体验造成影响,而且有效兼顾了安全与效率。”该负责人说,限额数据的确定既参考了国内典型代表支付机构的业务分析数据,也考虑了尊重现实需求与未来支付业务的规范发展,防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规模过度膨胀引发资金风险。此次《办法》的出台是出于维护支付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考虑,对整个网络支付做了比较全面的规范。

  为什么要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进行规范?

  回应:避免风险传递,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办法》规定,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应当经客户主动提出申请,方为其开立支付账户;仅获得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同时,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央行支付结算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目前支付机构的内控风险体系建设不够完善,抵御外部风险冲击的能力较弱,为避免两类机构的风险相互传递,《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该规定并不影响支付机构为相关机构提供支付服务。”该负责人说,支付机构按《办法》规定虽然不能为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开立支付账户,但仍可为其提供支付通道服务,将付款人的款项划转至网络借贷等企业的银行结算账户。这不会影响网络借贷等企业的业务开展,而且有利于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易宝支付总裁唐彬认为,支付行业发展到当前交易规模已突破十万亿元,需要有关规范来告别野蛮式生长,因此《办法》的出台是十分必要的。从面向未来的角度,考虑到支付行业作为基础金融设施,通过支付行业可以衍生出类似余额宝、征信等新的金融服务,但同时又涉及到央行、银监会、保监会等多部门管理,如何进一步打破现有分业监管模式,走向以功能为基础的监管模式将是更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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