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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亟待把牢金融本质

  • 发布时间:2015-07-29 10:31:08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千呼万唤始出来,经过长久酝酿和系统考虑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思路近日终于呈现在公众面前,这一承载了众多期望的方案确实让人耳目一新,既务实而真诚,又可行而具体。由于互联网金融所拓展的诸多业务领域,与中国金融深化改革的诸多思路相契合,因此在股票市场巨幅震荡、中国金融创新再次站在十字路口之际,《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于中国金融改革下一步探索无疑也具有指示意义。

  笔者欣喜地看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二十条举措,条条规范而准确,涵盖的范围与涉及的方向以及风险的控制均已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体现了前瞻性思维。特别是《指导意见》不折不扣地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具有金融本质的发展内涵,相信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指导意见》的推动下,明天一定会健康而美好,人们乐享普惠金融的愿望定能早日实现。

  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互联网金融亦不例外。一则,要看到其确实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普惠多、发展快等诸多优势;二则,其独有的管理落实难、潜在风险大、系统性发展要求高等明显缺点,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出了规范有序、监管得当、推广有方的严要求,令笔者感到些许遗憾的是,本次《指导意见》停留在宏观层面的表述成分还是多了一点,对互联网金融责任主体的表述仍不够清晰,对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与具体发展方向仍不够具体细致。尤其是作为纲领性文件在指导互联网金融的具体金融业务开展上没有能体现高度的法律责任感,以及欠缺对如何确保互联网金融的金融本质的纲领性前瞻性法规约束。

  事实上,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意义的金融业,其对风险防控与精细管理的内在特质性要求非常之高,一旦在风险控制与规范发展上有漏洞,难免会出现“差之毫厘失之千里”的后果。比如,近3年来飞速发展的P2P金融平台因缺少监管和自身制约不科学,导致不断出现“跑路”和倒闭的平台不在少数,害苦了不少投资者。直白地说,互联网金融只要发展无序,完全有可能成为“害人金融”,甚至危害到整个金融生态环境的安全。因此,在《指导意见》中,已经明确P2P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等均是出于这种考虑。但笔者以为,作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再出现类似P2P中介之类,难免会陷于“套笼子”和“为中介而中介”等骗局之中,实际上可能导致得不偿失的不良后果出现。

  本质决定一切。互联网金融的金融本质,决定了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理应具备金融业务开办资格,并非如一些企业家和评论家鼓捣的“企业发展互联网金融能带来诸多好处,可以放手让企业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若如此,让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的后果不言而喻。因此,《指导意见》强调了规范发展的重要性。笔者认为,在严格遵守《指导意见》的同时,发展互联网金融仍有待金融监管部门从源头出台严格要求的“严规矩”,切实把牢互联网金融的金融本质,建立健全科学有序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一方面,要推行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资格核准制,要尽快明确制度健全、服务优良、经营诚信、风险控制稳健的金融企业,经过相关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严格审查核准,方能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另一方面,要从国家层面及时制定推动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精细规划,实时出台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相适应的一系列配套精细化管理制度,全面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

  此外,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应立即叫停当前不具备金融业务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防范类似P2P平台经营者随意开办金融业务带来风险,避免盲目扩大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经营主体范围,防范曲解互联网金融的金融本质而催生发展风险爆发的鲶鱼效应。

  惟其如此,把准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发展金融业务的本质,筑牢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防火墙,才可避免出现“金融受损,政府兜底”的隐形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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