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准入实现“事后备案”
- 发布时间:2015-07-29 08:35:43 来源: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记者 陈泥 通讯员 刘启国 许晓虹)负面清单外,外资企业可直接登记;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企业,从申请到审查全程电子化……由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和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共同制定的《服务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昨日正式出台。业内人士认为,《意见》的落地,对加快推进我市自贸试验区建设、营造更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将发挥重大作用。
记者注意到,此次出台的《意见》共有14条,包含4项“实行”、7项“放宽”和3项“推进”。具体包括: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负面清单外外资企业直接登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备案制、“一局多点、便利登记”;放宽商事主体名称选用限制、住所登记和经营场所备案条件、境内自然人直接投资外商投资企业限制、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要求、境外普通合伙人的资信证明要求、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准入限制、台湾个体工商户经营限制;推进区内新型业态聚集发展、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以及注销登记程序简化。
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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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准入实现“备案制”
《意见》明确,负面清单外,外资企业可直接登记。市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士表示,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12号)规定,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实行备案制,该备案可以在投资实施前,也可在投资实施之日起30日内完成。但此前的执行中,基本均采用事前备案后进行商事登记,实际上仍带有少许审批色彩。为了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意见》将事前备案改为事后备案,将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外资企业负面清单制度改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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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局多点、便利登记”
为解决海沧和岛内两区域主体就近登记的问题,《意见》明确,自贸试验区岛内区域(即两岸贸易中心核心区,含机场北片区)的商事主体(不含个体户),由自贸试验区局登记;自贸试验区海沧区域(即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区)的商事主体(不含个体户)由海沧区局以市局名义登记,便利商事主体就近办理登记。
此外,《意见》还放宽了名称选用限制。为满足企业特殊需求,凸显厦门对台特色,提出允许区内商事主体名称使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作为行政区划,对冠以“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的名称,允许使用英文、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繁体字作为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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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新兴行业准入条件
针对区内新兴行业发展需求,《意见》鼓励区内商事主体以“跨境电商”、“保税展示”等字样表述名称中的行业特征,同时结合企业需求辅导其进行相应的经营范围备案。
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行业,对于自贸试验区发展有积极推动作用,但由于相关规定的模糊不清,给企业设立带来困惑。《意见》从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出发,简化商业保理业务准入条件,对其名称、经营项目表述进行明确,扶持信用服务产业发展;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打造区域性融资租赁业集聚区,开展飞机融资租赁等创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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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申请全程电子化
《意见》提出,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自贸试验区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一方面,企业设立,从申请到审查全程可在网上操作,实现全程电子化。企业网上申请办理成功后,就可根据审查意见及有关提示到现场可“立等取照”。下一步,还将实现网上发照和网上存档,发放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足不出户完成全部流程。
《意见》还允许试点推行注销登记简易程序。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是今年工商总局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内容之一。《意见》提出,对自贸试验区内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试行简易注销程序,着力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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