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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借贷2亿拒不偿还被执行“限高令”

  • 发布时间:2015-07-28 06:57:00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京华时报讯 向信托公司借贷2亿元,但到还款日期后拒不履行被公证的债权文书,信托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昨日,记者从北京市三中院获悉,该院执行局集中向涉案的7名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据了解,这是最高法出台限高新规后,北京法院系统首次发出的“限高令”。

  借贷2亿未还款被“限高”

  据北京市三中院介绍,首次被限制高消费的7名被执行人中包括3家公司和4名自然人,分别是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杭股份)、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杭集团)、芜湖城东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大酒店)以及高志榴、杭抱顺、杭锁亚、夏杏头。

  三中院执行一庭法官宁群介绍,中杭股份及中杭集团与高志榴、杭抱顺、杭锁亚、夏杏头等4人以芜湖大酒店作为抵押,向一家信托公司借款2亿元,并到公证部门对借款进行了公证。到了约定还款日期,这3家公司和4名自然人未进行还款,因此信托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宁群介绍,在今年6月受理此案后,法官进行调查时发现,高志榴等人提供的还款账户多数被注销,且4人中,高志榴与杭抱顺、杭锁亚与夏杏头均为夫妻关系,4人名下已均无财产可执行。法官还发现中杭股份和中杭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就是高志榴和杭锁亚。

  宁群说,上述被执行人已均无还款能力,因此法院对上述7名被执行人发出了“限高令”。

  同时送达民航、旅游等部门

  宁群称,根据“限高令”的相关规定,以上被执行人及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均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行为。

  宁群介绍,“限高令”同时向民航、旅游、保险等部门进行了送达。对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的,法院随时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最高法两发“限高令”规定

  据了解,最高法早在2010年便有“限高令”出台,并于今年进行修改。

  2010年7月14日,最高法下发《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有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

  行的行为、规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15年7月6日,最高法作出关于修改于2010年制定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并正式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

  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和一般动车组列车被纳入限制范围。规定同时明确,禁止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破解公司没钱老板高消费

  宁群法官多年从事案件执行工作,他介绍,根据以前限制高消费的规定,公司之间的欠款问题,法院往往只针对涉案或者欠款的被执行公司进行限高,而对其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及控制人没有相应的限制措施。

  在实际执行当中,往往被执行的公司账面上没有钱,但是老板有钱,宁群介绍,“有的公司欠着一屁股债,可老板还在高档场所进行消费,这样我们无法对其进行约束。”

  宁群介绍,新限高令规定实施后,有一项重大

  的改变,就是增加了被执行人的范围,规定中明确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均不得有高消费的行为。“这样就解决了,老板在外高消费,而公司没钱无法执行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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