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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规: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 发布时间:2015-05-09 06:00:31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最高法院近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行使异议权,满足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需要。该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该司法解释共32条,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的一般规定;第二部分是关于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程序的规定;第三部分是案外人异议程序的规定。

  其中,司法解释对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请执行的债权种类是金钱债权还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介绍,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人民法院应予执行。执行标的权属原则上根据登记和占有情况来判断。法院不能执行买受人购买的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未过户不动产。不动产承租人主张租赁权必须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占有不动产。

  针对实践中一些司法拍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司法解释明确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等情形下,司法拍卖应当撤销。

  司法解释还规定,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3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异议的事由应当一次性提出。被限制出境的人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三人代为偿债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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