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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险种可异地销售

  • 发布时间:2015-07-28 02:34:03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长沙晚报讯(记者 肖娟)近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昨日,首个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落地,保监会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费将直接支付到保险机构

  保监会官方微博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互联网保险实现保费收入858.9亿元,同比增长195%,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达到85家。互联网为保险业创造了机遇,但也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产品开发不规范等问题。监管部门既鼓励创新,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

  之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旗下的公众微信号已经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指出,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保险公司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结算、统一授权转账支付。

  四类保险可实现跨区域经营

  《暂行办法》指出,目前有四类险种可以异地销售,分别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而目前,保险的异地销售是被明令禁止的,即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由于目前大型保险公司已经完成了全国范围的布局,而一些中小型保险公司并没有完成全国范围布局,因此,网销被看成是可以突破地域限制发展业务的重要渠道。

  从划定的四类险种可见,并非所有保险都可以突破异地销售的障碍,车险业务暂不在互联网保险异地销售范围内。

  监管强调严禁销售误导

  在互联网保险出现之初,高收益理财保险为保险业打下了江山。监管部门强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暂行办法》中强调,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如突出提示、说明免责条款,用适当方式突出提示理赔要求,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着力解决互联网自主交易中可能存在的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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