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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P2P,有啥新变化(理财参谋)

  • 发布时间:2015-07-27 00:00:00  来源:人民网  作者:叶剑霞  责任编辑:罗伯特

  ▇央行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属性,规定银行将成为资金存管机构,P2P平台不能自设资金池

  近年来,P2P平台由于其在资金门槛、流动性以及收益等方面的优势受到很多投资者的追捧。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给“鱼龙混杂”的P2P行业开了一剂良方。

  此次《指导意见》出台后,投资P2P,你应该知道一些新变化:

  ——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

  《指导意见》提出,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过去P2P企业打着“资金兜底”“承诺刚性兑付”的口号来吸引投资者,在担保公司、P2P企业与投资者高度关联的情况下,资金风险也会变得更高。而此次明确了P2P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则意味着P2P平台将不能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以防止P2P平台沦为非法融资平台。此外,这次明确界定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成为资金存管方

  《指导意见》称,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以往网贷是主要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现在P2P平台只能选择一家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平台将不能自设资金池。平台自设资金池的管理模式一直以来都存在漏洞,平台在资金链断裂后,投资者的钱往往被平台挪用,成了卷款跑路事件的根源。规范后将严格执行客户资金第三方监管,不仅可以减小企业卷款潜逃的风险,还可以防止被用于非法集资。

  ——监管职责方面有了明确分工

  根据《指导意见》,在监管职责划分上,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这样一来,不仅明确了互联网金融领域内各分支的监管主体,还对互联网行业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

  专家提示,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双重属性,如果想要从事互联网金融创业项目,开设P2P网贷业务时,除了要履行金融监管的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将无法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 人民日报 》( 2015年07月27日1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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