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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有效期将满 房地产"闽八条"政策继续执行

  • 发布时间:2015-07-25 09:20:00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2014年7月底,我省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闽八条”,并明确从2014年8月1日起执行,优惠政策有效期1年。昨日,省住建厅下发《关于继续执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函》,为支持居民购买首套房、首改房,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闽八条”继续执行。

  “闽八条”主要优惠政策有:

  鼓励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对以下购房情况给予政策优惠:对省外引进的专家学者、总部经济企业派驻入闽人员、从省外投靠在闽子女的父母等人员(含境外人员)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城经商、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大学毕业生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成年子女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称首改房),包括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优化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被征迁住户实行货币补偿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等刚需购房。

  对家庭购买首套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面积在90~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5%税率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用于安置的,给予免征契税;购买多套商品住房的,与被征迁房屋相等面积部分,给予免征契税。各地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可以按货币补偿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房屋时间按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时间确定。

  在全省范围内购房办理签约(网签)、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不再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购房人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房、房改房、继承房、征迁安置房和已偿清贷款的二手住房,其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只载明购房人拥有一手住房的套数情况。家庭购买首改房按首套房认定。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按首贷认定。

  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中“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界定为:中高层及以下(即九层及以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二层,高层(即十层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一层,超高层(即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0.00。

  各市、县政府可以采取政府收储方式,积极稳妥收储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由政府回购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配建部分营业税按照政府回购价计算税基征收。

  鼓励开发绿色住宅,购买一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房,契税减按90%缴纳;购买二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房,契税减按80%缴纳;购买三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房,契税减按60%缴纳。

  对于商品房库存量大、去化期限超过24个月的市、县,应调减商品住宅用地出让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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