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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案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 发布时间:2015-07-25 06:28:10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日前,最高检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对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的原则、方式、内容、责任等进行明确规范。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检察机关落实普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还是检察机关规范自身司法办案行为的重要方式。

  《规定》指出,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指检察官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活动。检察官以案释法包括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以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工作中应当坚持必要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规范性原则、及时性原则。

  《规定》明确规定了检察官应当向诉讼参与人开展以案释法的3种情形,即法律文书说理、应诉讼参与人请求释法说理和特定情况下的主动释法说理,检察官对其正在办理的案件,如果符合规定情形,应当及时开展以案释法工作。

  “传统的普法模式,是一种单向性、灌输式的知识传播,普法主体与对象缺乏有针对性的交流,因此效果并不显著;而‘谁执法谁普法’、‘以案释法’则是一种双向性、参与式的知识互动普法的过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指出,“以案释法”是转变检察机关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的过程,从以往的关门办案转向释法说理,及时消解和回应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的困惑与疑问,同时接受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的监督。

  《规定》提出,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可能引发上访或社会群体事件等6类案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这6类案件包括: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社会群体事件,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的案件;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具有预防职务犯罪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促进单位、部门健全制度、改进管理和国家工作人员自我警醒、廉洁自律的案件等。

  《规定》同时还明确了以案释法的方式。其中,向诉讼参与人释法说理,规定了书面、口头两种方式;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通过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多种方式灵活开展以案释法工作。

  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汤维建看来,“以案释法”应当做到3个“结合”,即在主体上,应当将部门性释法与综合性释法结合起来;在内容上,应当将程序性释法和实体性释法结合起来;在阶段上,应将执法过程中的以案释法以及执法结束后的以案释法结合起来。

  “‘以案释法’应当贯彻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始终,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就执法的各个环节、步骤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事实问题、证据问题以及程序问题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使当事人不仅感受到结果正义,更感受到过程正义,也就是通常所谓‘不仅要使正义实现,而且要使正义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汤维建说。

  文/于中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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