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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性犯罪启示录 “重典”怎么不管用

  • 发布时间:2015-07-15 09:31:56  来源:中国民航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郭悦

  近日,一段视频在微博上被广泛转发。看完这段视频的网友均表示,自己的“三观”又被颠覆了,“世界上怎么能发生如此骇人听闻的事情!”

  6月22日,韩国某社区网站公开了一名李姓女士和她的两个儿子录制的视频。3人头戴鸭舌帽,墨镜和口罩盖住了整张脸,他们在视频中讲述了一件令人难以置信的事情。虽然此事尚无定论,但却再次引发人们对韩国性犯罪案件的关注。

  触目惊心的视频讲述

  李女士和她的两个儿子在视频中讲述了自己在过去20年间被丈夫、父亲施以性暴力的惨痛经历。在讲到第2句话的时候,这位母亲已经开始哽咽,她说:“我们是性暴力和被迫卖淫的受害者,我们所讲的任何一句话都是真实的。”然后,大儿子就插话说:“我已经被300多人强奸过,其中包括自己的父亲和祖父,整个家族中共有30多人强奸过我。我们控告了父亲和其他30多个人。我们还想控告更多的人。”

  这位母亲在视频中说:“(两个儿子)10多年来一直被施性暴力,大儿子住进了医院,小儿子没法上学,没有好好地接受治疗。”

  2014年初,通过一个偶然的机会,母亲带着两个儿子一起逃了出来。之后,他们就到处躲藏,向警方控告父亲和自己的家族。他们形容家族的人像“郊狼追踪兔子一样”正在四处寻找他们,一旦被他们抓到,自己的一生就完了。由于警方一直不相信他们的指控,他们才鼓起勇气录制了这段视频传到网上,希望越来越多的人看到,还希望位高权重且有影响力的人看到并解救他们。“我们没法从调查机关那里得到帮助,现在能相信的就只有国民们了。”大儿子说。

  媒体报道,李女士的丈夫和公公都是韩国某“教会”的牧师。但李女士在视频中透露,丈夫和公公其实是在经营一个巨大的色情集团。这个色情集团可能涉及韩国很多高层人士,因此他们的控告之路才异常艰难,只好求助网友。

  然而,韩国京畿道警方回应:“被害者主张的内容现在还没有调查出来……会通过多种调查来确认是否真实。”但李女士的丈夫和公公则否认全部指控。

  “重典时代”的化学阉割

  虽然这起案件尚未定真伪,却勾起外界对于韩国性侵犯事件的回忆。

  对韩国社会影响最深刻的性犯罪事件恐怕是光州仁和聋哑学校性侵儿童案,而以这一案件为原型故事的小说《熔炉》与同名电影,引发韩国社会的集体反思。在强烈的民意背景下,韩国国会以几乎全票通过了《性侵害防治修正案》(又名《熔炉法》)。该法加大了对性侵幼童、残障人士等性暴力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自2013年6月19日起,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犯罪最高刑期可判无期徒刑,同时不得假释,这一刑罚在暂停死刑的韩国已是最高刑罚。

  扩大化学阉割实施对象范围也被认为是韩国政府近年来打击性犯罪的重拳之一。从2013年3月19日开始实行的《性暴力犯罪者的性冲动药物治疗相关法律》修订案,将化学阉割惩罚范围扩大到所有年龄,之前只适用于侵犯不到16岁的未成年人的罪犯。

  化学阉割自2011年7月起实施,服用药物同时进行心理治疗,即在一定时期内减弱性欲的措施。法务部保护法制科长李哲熙认为,扩大化学阉割范围可预防性犯罪,更好地保护国民安全。

  2012年时,韩国政界还曾对实施“物理阉割”的可行性展开激辩。

  更要转变认识和文化

  韩政府打击性犯罪毫不手软。不过,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韩国问题专家于迎丽认为:“韩国打击性犯罪行为有些运动式。有时是出于政治的需要,发生重大案件时会因为社会各阶层的呼吁,执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但风潮过了,打击力度也会减小。这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今年3月,韩国统计厅公布的数据恰恰印证了这一说法。2013年,韩国性犯罪案件达2.6919万起,环比增长26.1%。此外,根据首尔地方警察厅的一份资料,2014年前6个月,韩国地铁性犯罪案件数量已达到2013年数量(1026起)的61%。韩国媒体因此估计,2014年性犯罪案件总数会超2013年。

  为何以严惩为中心的对策未收到预期效果?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赵军解释说,造成性犯罪的相关因素非常多,治理性犯罪需要疏堵结合,仅靠严厉处罚性犯罪者未必能够收到预期效果。一味求严治理,可能导致犯罪分子更加强烈报复社会,带来反弹。

  《中央日报》也认为,要在韩国减少性犯罪,除了在法律上作出改变外,还要转变韩国社会对性问题的认识,转变性文化。

  赵军说,在一个法治社会,实现自己的欲求时不侵害他人权利,当自己的权利遭到侵害时也要坚定加以维护,这个道理在性权利上同样适用。

  对性权利认识不够往往造成施暴者总能逍遥法外,如果在国民的潜意识中存在强烈的“以性为耻”“以性为罪”等落后的“贞洁观念”,性犯罪被害人被害后的报案率就必然很低,有些性犯罪持续很多年,受害者也不会去报案,或者案件发生很久再去报案,导致证据灭失,性犯罪者逃脱法律制裁,这才是所谓“鼓励强奸”的关键。(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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