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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走私冷冻肉品距生产日期已四五年

  • 发布时间:2015-07-13 07:35: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李松涛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北京7月12日电(记者李松涛)一场针对冷冻肉品走私的排查正式展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公安部今天联合发布通告,打击冷冻肉品走私。通告显示,有的走私冷冻肉品在查获时距生产日期已有四五年之久。

  通过这份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在13省(区、市)对行政区域内所有冷库进行排查,重点检查2014年以来承储冷冻肉品的来源、数量和销售去向。

  这13个省(区、市)包括北京、天津、辽宁、上海、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等。

  按照要求,凡发现入出库数量与记录不符的,来源及销售去向不明的,编造、篡改相关记录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相关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通报所在地海关、公安部门。

  排查情况要于8月10日前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各地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对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检查的责任,日常检查频次、检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据介绍,今年以来,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部署开展打击冷冻肉品走私专项行动,打掉了多个走私团伙。对所有查获的走私冷冻肉品,海关均依法予以销毁。

  按照通告,海关总署、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对走私冷冻肉品犯罪行为的调查,全力追查走私入境冷冻肉品的来源及销售去向,包括幕后指使人、承运企业和相关人员、承储冷库经营企业和相关人员以及采购使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查获的走私冷冻肉品,有关部门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严禁不合格肉品流向餐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所有冷冻仓库、肉食品经营企业、加工企业、餐饮企业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承储、购买、销售来源不明的冷冻肉品。2014年以来凡承储、购买、销售过来源不明冷冻肉品的生产经营者,要于7月底前向所在省级或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动报告。企业报告的情况,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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