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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保卫战 部委再出“组合拳”

  • 发布时间:2015-07-09 10:32:19  来源:宁夏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核心提示 7月8日,A股继续剧烈震荡。对此,央行、财政部、证监会等部委纷纷出台政策,打出“组合拳”以期稳定A股。

  央行:将为证金公司提供充足流动性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8日表示,为支持股票市场稳定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积极协助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拆借、发行金融债券、抵押融资、借用再贷款等方式获得充足的流动性。

  人民银行表示,将密切关注市场动向,继续通过多种渠道支持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维护股票市场稳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财政部:不减持所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记者8日从财政部了解到,针对近期境内股票市场出现异常波动,财政部承诺不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并将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资本市场稳定。

  财政部新闻办公室表示,股市异常波动期间,财政部在履行出资人职责时,承诺不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并要求中央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不减持所持有的控股上市公司股票,支持国有金融企业在股价低于合理价值时予以增持。

  保监会:提高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

  为优化保险资金配置结构,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8日发布《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放宽了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将投资单一蓝筹股票的比例上限由占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调整为10%;投资权益类资产达到30%比例上限的,可进一步增持蓝筹股票,增持后权益类资产余额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40%。

  同时,通知还适度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的资产认可比例。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及市场变化,加强权益类资产风险监测,定期开展压力测试,确保偿付能力等符合监管规定。

  证金公司:加大对中小市值股票购买力度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8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为恢复市场正常交易,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将在继续维护蓝筹股稳定的同时,加大对中小市值股票的购买力度,缓解市场流动性紧张状况。

  邓舸称,目前股票市场存在恐慌情绪,非理性抛盘大量增加,导致股市出现流动性紧张的状况。中国证监会决定,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将为证券公司提供充足的流动性支持,切实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

  针对证券公司出资1280亿元后公司的运行情况,邓舸表示,目前,21家证券公司业务正常开展,运作状况良好。这些公司资本充足,流动性较好,净资产合计超过8000亿元,净资本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均超过6000亿元。

  111家央企:承诺股市异常波动时期不减持

  由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111家中央企业8日联合发布承诺书,承诺在股市异常波动时期,不减持所控股上市公司股票。

  承诺书说,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与国有企业及其所控股上市公司的发展息息相关,全体中央企业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作负责任的股东,在股市异常波动时期,不减持所控股上市公司股票,同时,加大对股价严重偏离其价值的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票的增持力度,努力保持上市公司股价稳定。

  中金所:提高中证500股指期货保证金比例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8日发布消息,将自8日结算时起,除套期保值持仓外,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的卖出持仓交易保证金,由目前合约价值的10%提高到20%。

  消息还显示,中金所将自9日结算时起,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的卖出持仓交易保证金进一步提高到合约价值的30%,套期保值持仓除外。

  中金所表示,近期期指市场波动剧烈,为抑制过度投机,中金所对中证500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做出相应调整。中金所将密切跟踪中证500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调整后的市场状况,进一步加强市场风险控制。

  证监会:大股东董监高6个月内不得减持

  中国证监会8日发布公告,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证监会称,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减持本公司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将给予严肃处理。

  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后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具体办法,证监会将另行规定。

  中国证监会8日还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通知称,支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通知即日起施行。

  通知说,在6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

  根据通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不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此外,通知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股票出现大幅下跌时通过增持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

  (均据新华社北京7月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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