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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异常波动央企不得减持

  • 发布时间:2015-07-09 01:34:34  来源:西宁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华社北京7月8日电 国务院国资委8日发布通知,要求各有关中央企业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不得减持所控股上市公司股票。

  通知说,近期境内证券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国资委高度重视,为维护市场稳定,营造企业改革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国资委要求各有关中央企业应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作负责任的股东,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不得减持所控股上市公司股票。

  通知说,国资委支持中央企业增持股价偏离其价值的所控股上市公司股票,努力维护上市公司股价稳定。国资委将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深化改革,加快企业重组整合步伐,提高市场化资源配置效率。

  111家中央企业承诺

  股市异常波动时期不减持

  由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111家中央企业8日联合发布承诺书,承诺在股市异常波动时期,不减持所控股上市公司股票。

  承诺书说,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与国有企业及其所控股上市公司的发展息息相关,全体中央企业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作负责任的股东,在股市异常波动时期,不减持所控股上市公司股票,同时,加大对股价严重偏离其价值的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票的增持力度,努力保持上市公司股价稳定。

  承诺书说,中央企业将继续采取资产重组、培育注资等方式,着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支持所控股上市公司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力度,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

  证监会支持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中国证监会8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通知称,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支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通知即日起施行。

  通知说,在6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根据通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不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管理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以下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通知表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2%的股份,不受《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的限制。

  此外,通知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股票出现大幅下跌时通过增持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

  通知还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应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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