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张“新表”的适用范围
- 发布时间:2015-07-08 06:29:45 来源:大连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巴家伟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申报实际情况,市地税局自今年7月1日起启用了新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通告》(大地税告﹝2015﹞8号)规定,启用的新申报表包括《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预缴)》、《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核定户汇算)》、《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查账户汇算)》、《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汇总申报表)》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为方便纳税人能够及时了解新版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相关规定,本报将分3期对本次新启用的申报表主要内容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问:每一张报表的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1.《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预缴)》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月度(季度)纳税申报。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2.《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核定户汇算)》适用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2015年及以后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3.《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查账户汇算)》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2015年及以后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4.《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汇总申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5.《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应填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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